青年誌願者組織是依法登記註冊的從事誌願服務的公益性組織。第三條青年誌願者組織應當建立健全誌願服務組織體系,制定完善誌願服務規章制度,組織誌願服務活動,對青年誌願者進行思想道德教育和服務技能培訓。第四條青年誌願服務的範圍包括社區服務、環境保護、醫療衛生、助殘教學、科技服務、扶貧濟困、法律援助、搶險救災、維護公共秩序、旅遊服務、大型社會活動等公益事業。第五條青年誌願服務的重點對象是殘疾人、老年人、優撫對象以及其他有特殊困難、需要幫助的社會成員。
青年誌願者、青年誌願者組織和服務對象之間是自願、平等的關系,應當相互尊重、平等相待。第六條青年誌願者參加誌願服務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維護青年誌願者和青年誌願者組織的聲譽和形象,保證服務質量。第七條建立註冊青年誌願者誌願服務時間積累和績效評價制度。誌願服務累計時間和績效評價結果作為青年誌願者考核表彰的重要依據。第八條青年誌願者和青年誌願者組織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青年誌願者在誌願服務活動中遇到困難和問題,可以請青年誌願者組織幫助解決。第九條青年誌願者組織應當為參加誌願服務有人身傷害危險的青年誌願者提供必要的人身保險。第十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鼓勵和支持青年誌願服務活動。
新聞媒體應當經常開展青年誌願服務活動的公益性宣傳。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為青年誌願服務活動提供必要的經費。第十二條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青年誌願服務活動捐贈。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青年誌願服務活動捐贈財產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待遇。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優秀青年誌願者和青年誌願者組織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青年誌願服務活動做出突出貢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由人民政府或者其他部門給予表彰。第十四條盜用或者冒用青年誌願者組織開展活動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第十五條* * *共青團組織協助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本規定。第十六條本規定自2001、10、1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