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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中國的同性戀婚姻

同性婚姻(或稱“同性婚姻”或“同性婚姻”)是指具有相同生物性別或性別認同的兩個人之間的婚姻關系。在同性婚姻的支持者中,又稱為“婚姻平等”或“婚姻權利平等”。同性婚姻是對傳統婚姻模式的創新,體現了現代婚姻的多元化發展趨勢,滿足了選擇同性婚姻的人們的需求,具有重要的歷史進步意義。

同性戀權利支持者對婚姻的定義是:

社會承認的兩個成年人之間自願、忠誠、壹夫壹妻制的合法契約結合得到政府和/或社會的承認,給予他們具體的權利、待遇和責任。這些權利包括經濟、稅收、繼承權、生孩子的權利和醫療決定權。

簡而言之,就是把“壹男壹女”從婚姻的原始定義中抹去。這個定義的支持者喜歡它,是因為它擺脫了傳統觀念的束縛,用重視和尊重個人權利的現代道德觀念來確定同性婚姻的合法性。如果社會認同,任何關系都可以認為是“婚姻”,因為即使是國家承認的合法婚姻,宗教組織也不壹定承認。在壹些國家,宗教婚姻和世俗婚姻同時進行;在其他國家,宗教婚姻只有在政府頒發文件或舉行合法儀式後才是合法的。

在壹個有著悠久傳統的國家,婚姻作為壹項基本的社會制度,不僅有法律意義上的“世俗婚姻”的概念,也有宗教意義上的“宗教婚姻”的概念。在政教分離的現代國家,這兩個概念屬於國家和教會的管轄範圍;在同壹個國家,有壹些婚姻,比如異教徒之間,不同種族之間,同性之間等等。可能只有國家或教會的壹方承認,另壹方不承認,或者有的教會承認,有的教會不承認。因為保守的宗教人士反對將同性婚姻稱為“婚姻”,所以法律采用了“民事結合”這個名稱。AlanDershowitz等壹些學者建議,只保留“婚姻”的宗教含義,婚姻的民事含義,無論是異性還是同性,都應改名為“民事結合”。然而,保守派認為,將婚姻等同於民事契約本身就是對婚姻的威脅。

在壹些國家或行政轄區,由於歷史或輿論原因,反對賦予同性伴侶“婚姻”之名,但同時為了給同性伴侶提供類似的法律保護,又創設了不同於“婚姻”之名的其他關系形式,包括:

民事結合:通常在權利上等於或接近婚姻,但沒有婚姻狀況。

或者同居和登記伴侶關系:在不同程度上提供比婚姻更少的權利。在壹些國家或司法管轄區,異性戀者和同性戀者都可以登記為同居伴侶。

在英國同性婚姻合法化之前,存在著與婚姻權利義務完全壹致、對同性伴侶開放的“民事結合”關系。但壹些同權人拒絕接受這些未婚稱謂,認為它們只是“分離但平等”政策的延續。

在可以登記同性婚姻的國家或司法管轄區,同性伴侶可以舉行婚禮。但是,在不承認同性婚姻的地方,壹種類似婚禮的儀式被稱為“承諾儀式”,根據這種儀式,雙方確立關系,互相承諾履行婚姻義務。但這種關系不被任何法律承認和保護,不存在家庭(如孩子的撫養權,部分同性夫婦會收養孩子)、財產(如財產、稅收、遺產)、社會(如醫保、探視、代他人做醫療決定、代理權等)。).)

20世紀末265438年到20世紀初,壹些要求婚姻擴大到同性的運動開始發展。法律認可的婚姻發展了壹系列權利,包括社會保險、納稅、繼承等從未婚夫妻的角度難以獲得的權利。法律對婚姻的承認排除了同性伴侶選擇獲得這些權利的權利(沒有法律障礙的異性婚姻有權選擇合法婚姻並獲得這些權利,而同性伴侶沒有這種權利)。同性婚姻缺乏法律認可也給同性戀夫婦收養孩子帶來阻力。當然,進入同性婚姻的不壹定是同性戀。

通常,同性婚姻的反對者都有宗教背景,他們認為將婚姻擴展到同性伴侶可能會破壞傳統的婚姻價值觀。在壹些適應壹夫壹妻制的國家,人們擔心允許同性婚姻可能會重新開啟壹夫多妻制立法或許多其他令人不快的形式。

對此,支持者指出,傳統的婚姻觀念已經讓位於其他領域的自由主義,比如可行的無過錯離婚。兩位瑞典女性在斯德哥爾摩結婚後,婚禮參與者也提出,現代社會的許多人不再局限於告訴她們婚姻是壹種受限制的宗教,也不希望這些宗教觀念被用來制定法律。此外,壹些宗教開始承認和慶祝同性婚禮或承諾儀式。在加拿大,同性婚姻造成了宗教團體的分裂。該國最大的新教教派UnitedChurchofCanada和壹些聖公會表示部分支持同性婚姻。

壹些自由主義者反對同性婚姻,因為他們反對所有形式的國家承認的婚姻,包括異性婚姻。

鑒於上述客觀事實,在保守派的壓力下,壹些國家的立法者拒絕承認同性婚姻卻不得不兼顧同性伴侶的權利,於是他們創造了壹部新的法律,即civilunion,這部法律以民法為基礎,允許兩個同性伴侶登記為民事伴侶,並提供類似或部分的婚姻權利。壹些荷蘭學者認為,民事結合是同性婚姻的初級階段,它最終將指向同性婚姻。(關於民事結合合法的具體國家,請參考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