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者”是誰?
年輕的時候喜歡看柳永和畢淑敏的文章。我買的《讀者》《文摘》等雜誌,經常有他們的話。他們的風格是,讀起來讓人輕松愉快,讀完覺得寓意深刻,有啟發性。同時我也喜歡壹個叫“無名氏”的作者,他的寫作風格和這些大作家類似:哲學蘊含在放松中。沒有“艾”這個名字。當時我估計是筆名,意思和“匿名”差不多。我也覺得無名氏比他們強多了。柳永和畢淑敏偶爾發表文章,無名氏經常發表,壹個人壹次能發表壹堆。“匿名者”是誰?為此我特意查閱了失傳已久的新華字典。字典對“逸”的解釋是“逸”、“散”。顧名思義,“匿名”就是壹個已經失傳的名字的意思。我覺得失傳的名字壹般有幾種:第壹種是民間口頭流傳的故事,但沒有記載在書報上。壹旦有人錄制,就不能標榜是自己的原創。只要簽“匿名”就可以了,說明這是“集體智慧的結晶”。第二類是書籍(壹般古籍)原本記載了作者的真實姓名,但由於年代久遠,這些書籍丟失或損壞,無法考證真實作者是誰,所以采用了“佚名”壹詞;第三類是文章涉及壹些敏感問題,作者不好用真名。用“匿名”就相當於不用他的真名。第四類是最常見最討厭的。如果原作者實名,他也想用真名發表文章,不是因為年代久遠無法考證,而是因為編輯不負責任。對於轉載文章,他本可以舉手查到作者的真實姓名,但這是圖方便,偷懶考證,疏於管理。這些文章的出處往往不是作者最初的“第壹手”出處,而是經過層層轉載或在網站論壇上轉貼後,最終用稿時就會失實,甚至連作者的真實姓名都會“丟失”。法律對署名權也有相關規定:我國《著作權法》第二章第壹節第十條列舉了著作權人享有的17項權利,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署名權是作者受法律保護的人身權之壹。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署名權是指識別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現在媒體貿然稱作者為“匿名者”,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權,因為“匿名者”無法識別作者,違背了作者的意願。同時,“人身權”與“財產權”密切相關。媒體部的作者是匿名的,甚至不知道自己的真實姓名,所以作者的地址等相關信息肯定是“模糊”的。媒體利用匿名作品牟利,對匿名作品進行出版、復制、出租、展覽、演出、投影、播放、改編、翻譯、匯編,但是匿名並沒有按照約定或者法律的相關規定獲得相關報酬,匿名可憐的“匿名”,我以為妳是多產作家,沒想到妳是受害者!匿名人士用法律武器積極保護自己的版權。同時,在處理“匿名”作品時,相關媒體必須采取負責、嚴謹的態度,盡量杜絕“匿名”稿件。【來源:紅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