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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流域管理條例的文獻解讀

《太湖流域管理條例》將於2011 11 1正式實施。國務院制定《太湖流域管理條例》的主要考慮是什麽?《條例》確立的主要制度有哪些?記者就此采訪了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

拆除和關閉保護區內的排汙口和垃圾場

問:飲水安全是與老百姓生活密切相關的大事。《條例》有哪些規定?

答:《條例》把飲用水安全放在了突出位置:

壹是加強飲用水源保護,要求各地人民政府合理確定水源,劃定保護區,建立保護區日常巡查監測制度,拆除關閉保護區排汙口和垃圾場。

二是建立供水應急保障體系,要求各地人民政府組織改造不合格供水設施,建設能保證七天正常供水的應急備用水源,推進跨行政區域聯合供水工程建設。

三是規範應對供水安全事故,要求各地人民政府組織對飲用水水源、供水設施和居民用水點的水質進行實時監測,在藍藻暴發等特殊時期增加監測次數和監測點位,水質異常時立即采取防控措施,依法啟動應急預案,優先保障居民飲用水。

首先,滿足居民生活用水需求,保持太湖合理水位。

問:《水資源保護條例》有哪些規定?

答:《條例》在水法的制度框架下,針對太湖流域實際,在以下方面作出具體規定:

首先明確了水資源調度的原則,強調太湖流域水資源調度應遵循統壹實施、分級負責的原則。壹是要滿足居民生活用水需求,保持太湖合理水位。在此基礎上,條例對太湖、太浦河、新孟河河、王宇河等重點水域的取水總量控制和水工程調度進行了規範。

二是加強水功能區監測管理,明確太湖流域開發利用活動應當符合水功能區保護要求。入太湖主要河流控制斷面達不到水功能區水質目標的,應當在不影響防洪安全的情況下,關閉入湖口並組織治理。

第三,完善節水、清淤和地下水保護制度,鼓勵再生水回用,提高用水效率,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定期組織環保清淤疏浚,禁止擅自開采承壓地下水。

建立流域汙水排放總量控制制度。

問:水汙染防治是太湖流域面臨的壹項重要任務。《條例》有哪些制度創新?

答:根據調結構、促轉型的指導思想,條例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對水汙染防治作出了壹些新的規定:

壹是建立流域排汙總量控制制度。同時,《條例》明確禁止設立造紙、制革、酒精、澱粉、冶金、釀造、印染、電鍍等排放水汙染物的生產項目。,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太湖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的要求;現有達不到排放標準的生產項目要依法關閉。

二是對重點區域實行特殊保護。條例借鑒地方立法經驗,在太湖、澱山湖、太浦河、新孟河、王宇河等入太湖主要河流的岸線範圍內,以及岸線周邊和兩岸劃定保護區。禁止新建、擴建化工、醫藥生產項目和高爾夫球場,禁止設置有毒物品和危險化學品儲運設施以及廢棄物回收場、垃圾場和水上餐飲設施,禁止新建、擴建汙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汙口以外的設施。

三是加強城鄉生活汙水收集處理。《條例》明確提出,五年內,太湖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在地鎮和重點鎮的生活汙水要全部納入公共汙水管網,由汙水集中處理設施處理;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為農村居民點配備汙水和垃圾收集設施,並對收集的汙水和垃圾進行集中處理。第四,加強船舶水汙染防治措施,禁止運輸有毒物質和危險化學品的船舶進入太湖,並對種植業和養殖業規定相應的防治措施。

建立區際生態效益補償機制。

問:為了保證這些制度的實施,《條例》規定了哪些措施?

答:在保障機制和監管措施方面,《條例》的規定可以概括為“產業政策引導、經濟杠桿調節、行政監管約束”:

壹是充分發揮產業政策的引導作用。條例明確要求地方人民政府調整經濟結構,優化產業布局,嚴格限制高耗水、高汙染建設項目,合理建設生態防護林,加強濕地和水生生物資源保護,推進流域生態修復。

二是合理體現經濟杠桿的調節功能。《條例》建立了生態效益跨區域補償機制,明確上遊地區未完成重點水汙染物排放總量削減和控制計劃,行政區域邊界斷面水質未達到階段性水質目標的,應當對下遊地區進行補償;另壹方面,下遊區域補償上遊區域。同時,政府將通過財政、信貸、補貼、培訓和納入社會保障體系來支持減排企業和改變主要產業的農民。

三是全面強化行政監督的約束機制。《條例》建立了全面的目標責任考核制度,逐級考核水資源保護和水汙染防治目標責任落實情況。未完成總量減排控制計劃,未及時拆除關閉違法設施,違法審批新建、擴建汙染項目的,依法暫停辦理建設項目審核、環評、取水許可、排汙口設置審查等手續。當然,對於各種違法行為,條例也規定了相應的處罰措施。

新聞發布會

我國第壹部綜合性流域行政法規《太湖流域管理條例》於6月165438+10月1日起施行,太湖流域防汛抗旱、水資源配置、水汙染防治、飲水安全等問題將有法可依。2007年4月,太湖流域藍藻暴發,導致無錫市自來水出現異味,造成供水危機。水利部副部長周瑩表示,太湖的水問題是系統性、綜合性的,具有太湖流域的特點,急需專門的法規。

周瑩:人多地少的矛盾逐漸顯現。水汙染嚴重、水環境惡化、飲用水不安全的問題日益突出。太湖流域防洪難度大,環太湖開發項目日益增多,環太湖圍墾尚未得到有效控制。

據國務院法制辦副主任高介紹,《太湖流域管理條例》主要圍繞五個方面作出了制度安排。

高:首先,讓太湖流域的居民有水喝,喝得好。二是合理配置和科學保護太湖流域水資源。三是使太湖流域水環境由濁變清、由清變美。第四,讓太湖水域面積不被侵蝕,不再萎縮。五是保障和監督太湖流域治理措施。

根據《條例》,太湖沿岸500米範圍內、飲用水源地1500米範圍內、主要河流沿岸200米範圍內應當建設生態防護林,五年內縣級以上城鎮汙水納入公共汙水管網。環保部汙染防治司司長趙認為,這壹規定要求細致,便於執法。

趙:很多環境保護法都有很好的原則,但是有些具體規定不是太詳細,所以執行起來有很多困難。這個規定規定了時限的要求,在篇幅上非常詳細。

問:為什麽要制定《條例》?

答:條例的出臺可以概括為“三個需要”:

壹是確保太湖流域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需要。太湖流域地處長三角腹地,橫跨江蘇、浙江、上海等省市,人口密集,經濟發達,資源環境壓力大。通過立法加強太湖流域水資源保護和水汙染防治,對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維護流域生態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二是鞏固太湖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成果的需要。國務院壹直高度重視太湖流域的水資源保護和水汙染防治。2008年,國務院批準《太湖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總體方案》,正式啟動太湖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2010國務院批準太湖流域水功能區劃。近年來,太湖流域在飲用水安全、水資源保護、水汙染防治等方面取得了顯著成績。為了鞏固水環境綜合治理的成果,有必要通過立法將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措施規範化、制度化。

三是需要更好地實施水法、水汙染防治法等法律。與其他流域相比,太湖流域在自然條件和經濟社會發展階段上具有壹定的特殊性。在不違背上位法的前提下,要按照“高標準、嚴要求,采取更有力度、更堅決的措施”的精神,根據太湖流域的特殊情況,制定壹些更有針對性、更具體的措施,確保水法、水汙染防治法等法律更好地實施。

拆除和關閉保護區內的排汙口和垃圾場

問:飲水安全是與老百姓生活密切相關的大事。《條例》有哪些規定?

答:《條例》把飲用水安全放在了突出位置:

壹是加強飲用水源保護,要求各地人民政府合理確定水源,劃定保護區,建立保護區日常巡查監測制度,拆除關閉保護區排汙口和垃圾場。

二是建立供水應急保障體系,要求各地人民政府組織改造不合格供水設施,建設能保證七天正常供水的應急備用水源,推進跨行政區域聯合供水工程建設。

三是規範應對供水安全事故,要求各地人民政府組織對飲用水水源、供水設施和居民用水點的水質進行實時監測,在藍藻暴發等特殊時期增加監測次數和監測點位,水質異常時立即采取防控措施,依法啟動應急預案,優先保障居民飲用水。

首先,滿足居民生活用水需求,保持太湖合理水位。

問:《水資源保護條例》有哪些規定?

答:《條例》在水法的制度框架下,針對太湖流域的實際,在以下幾個方面作出了具體規定:

首先明確了水資源調度的原則,強調太湖流域水資源調度應遵循統壹實施、分級負責的原則。壹是要滿足居民生活用水需求,保持太湖合理水位。在此基礎上,條例對太湖、太浦河、新孟河河、王宇河等重點水域的取水總量控制和水工程調度進行了規範。

二是加強水功能區監測管理,明確太湖流域開發利用活動應當符合水功能區保護要求。入太湖主要河流控制斷面達不到水功能區水質目標的,應當在不影響防洪安全的情況下,關閉入湖口並組織治理。

第三,完善節水、清淤和地下水保護制度,鼓勵再生水回用,提高用水效率,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定期組織環保清淤疏浚,禁止擅自開采承壓地下水。

建立流域汙水排放總量控制制度。

問:水汙染防治是太湖流域面臨的壹項重要任務。《條例》有哪些制度創新?

答:根據調結構、促轉型的指導思想,條例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對水汙染防治作出了壹些新的規定:

壹是建立流域排汙總量控制制度。同時,《條例》明確禁止設立造紙、制革、酒精、澱粉、冶金、釀造、印染、電鍍等排放水汙染物的生產項目。,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太湖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的要求;現有達不到排放標準的生產項目要依法關閉。

二是對重點區域實行特殊保護。條例借鑒地方立法經驗,在太湖、澱山湖、太浦河、新孟河、王宇河等入太湖主要河流的岸線範圍內,以及岸線周邊和兩岸劃定保護區。禁止新建、擴建化工、醫藥生產項目和高爾夫球場,禁止設置有毒物品和危險化學品儲運設施以及廢棄物回收場、垃圾場和水上餐飲設施,禁止新建、擴建汙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汙口以外的設施。

三是加強城鄉生活汙水收集處理。《條例》明確提出,五年內,太湖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在地鎮和重點鎮的生活汙水要全部納入公共汙水管網,由汙水集中處理設施處理;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為農村居民點配備汙水和垃圾收集設施,並對收集的汙水和垃圾進行集中處理。第四,加強船舶水汙染防治措施,禁止運輸有毒物質和危險化學品的船舶進入太湖,並對種植業和養殖業規定相應的防治措施。

建立區際生態效益補償機制。

問:為了保證這些制度的實施,《條例》規定了哪些措施?

答:在保障機制和監管措施方面,《條例》的規定可以概括為“產業政策引導、經濟杠桿調節、行政監管約束”:

壹是充分發揮產業政策的引導作用。條例明確要求地方人民政府調整經濟結構,優化產業布局,嚴格限制高耗水、高汙染建設項目,合理建設生態防護林,加強濕地和水生生物資源保護,推進流域生態修復。

二是合理體現經濟杠桿的調節功能。《條例》建立了生態效益跨區域補償機制,明確上遊地區未完成重點水汙染物排放總量削減和控制計劃,行政區域邊界斷面水質未達到階段性水質目標的,應當對下遊地區進行補償;另壹方面,下遊區域補償上遊區域。同時,政府將通過財政、信貸、補貼、培訓和納入社會保障體系來支持減排企業和改變主要產業的農民。

三是全面強化行政監督的約束機制。《條例》建立了全面的目標責任考核制度,逐級考核水資源保護和水汙染防治目標責任落實情況。未完成總量減排控制計劃,未及時拆除關閉違法設施,違法審批新建、擴建汙染項目的,依法暫停辦理建設項目審核、環評、取水許可、排汙口設置審查等手續。當然,對於各種違法行為,條例也規定了相應的處罰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