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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亞古生物化石保護體系的內容和特點是什麽?

澳大利亞是化石保護法律體系較為完善的西方國家。

1987年,澳大利亞實施了《可移動文化遺產保護法》和《可移動文化遺產保護條例》,對文化遺產進行了詳細的分類和解釋,對文化遺產的出入境管制、國家文化遺產賬戶、如何實施該法案以及對違法行為的處罰等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國家文化遺產保護名錄包括三類古生物化石。

澳大利亞在古生物化石的發掘、產地保護、出入境、收藏等方面也建立了完善的體系。對於古生物化石的發掘,規定在國家公園保護區外發掘壹般化石,需征得土地所有者的許可;挖掘關鍵化石需要正式申請和挖掘許可證。發掘活動與博物館相結合,60%的標本留在博物館,40%用於商業。在收藏方面,博物館的規定非常嚴格。博物館無權交換標本。如果需要交換,必須提交議會批準。對於化石產地,澳大利亞編制了《國家遺產名錄》,名錄中的國家遺產受法律保護。在出入境管理方面,規定壹般化石出境無需官方批準,由專家鑒定;重點化石由主管部門審批;對進口化石進行嚴格審查,非法入境者將被沒收。

澳大利亞管理模式對中國的借鑒之處在於,在化石發掘、收集、出入境等方面建立了完整的許可制度,並將化石原產地納入國家遺產管理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