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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文化遺產的保護和管理措施

第壹條為了加強世界文化遺產的保護和管理,履行《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的責任和義務,傳承人類文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世界文化遺產,是指列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名錄》的世界文化遺產和文化與自然混合遺產的部分。第三條世界文化遺產工作應當遵循保護為主、搶救為主、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原則,確保世界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第四條國家文物局主管全國世界文化遺產工作,協調解決世界文化遺產保護和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對世界文化遺產所在地的世界文化遺產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制定管理制度,落實工作措施,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世界文化遺產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世界文化遺產保護和管理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通過捐贈等方式設立世界文化遺產保護基金。,專項用於世界文化遺產保護。世界文化遺產保護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執行。第六條國家實行世界文化遺產保護重大問題專家咨詢制度,國家文物局建立專家咨詢機制開展相關工作。

世界文化遺產保護專家咨詢制度由國家文物局制定並公布。第七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依法保護世界文化遺產的義務。

國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世界文化遺產保護。

國家文物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對在世界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或者個人給予獎勵。

省級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世界文化遺產保護誌願者工作制度,開展誌願者的組織、指導和培訓工作。第八條世界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由省人民政府制定。承擔世界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編制任務的機構應當取得國家文物局頒發的資質證書。世界文化遺產保護規劃應當明確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的標準和重點,分類確定保護措施,符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關於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的要求。

對於尚未編制保護規劃,或者內容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世界文化遺產,應當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1年內編制和修訂保護規劃。

世界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由省級文物部門報國家文物局審批。國家文物局批準的世界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由省級人民政府公布實施。世界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的要求應當納入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第九條世界文化遺產中的不可移動文物,應當根據其歷史、藝術、科學價值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由縣級文物部門登記公布。

世界文化遺產中的不可移動文物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保護和管理。第十條世界文化遺產中的文物保護單位應當根據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的需要,依法劃定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並向社會公布。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劃定應當符合世界文化遺產核心區和緩沖區的保護要求。第十壹條省級人民政府應當為世界文化遺產做出標誌。標識描述的設立不得對世界文化遺產造成損害。

世界文化遺產的標識說明應當包括世界文化遺產的名稱、核心區、緩沖區和保護機構,並包括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公布的世界文化遺產標識圖案。第十二條省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世界文化遺產保護記錄檔案,由文物主管部門報國家文物局備案。

國家文物局應建立世界文化遺產保護記錄國家檔案,並利用高科技建立世界文化遺產管理動態信息系統和預警系統。第十三條省級人民政府應當確定世界文化遺產的保護機構。保護機構應當對世界文化遺產進行日常維護和監測,並建立日誌。世界文化遺產存在安全隱患的,保護機構應當采取控制措施,並及時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省級文物主管部門報告。

世界文化遺產保護機構的工作人員實行持證上崗制度,主要負責人應當取得國家文物局頒發的資格證書。第十四條世界文化遺產作為旅遊區,應當充分發揮文化遺產的宣傳教育作用,制定完善的旅遊服務管理措施。

世界文化遺產保護機構應當將《遊覽服務管理辦法》報省級文物部門備案。省級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對世界文化遺產的遊覽服務管理進行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