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甲乙雙方確認,乙方在任職期間或主要利用甲方的物質技術條件和商業信息所產生的發明創造、技術成果、計算機軟件、技術秘密、商業秘密或其他商業秘密信息屬於甲方..
三。乙方主張擁有與甲方業務相關的發明、技術成果、計算機軟件、技術秘密、商業秘密或其他商業秘密的知識產權的,應及時向甲方聲明..經甲方核實,被認定為非職務成果的,乙方享有知識產權,未經乙方明確授權,甲方不得將這些成果用於生產經營,也不得自行轉讓給第三方。
乙方未申報的,推定為屬於職務成果,甲方可以將這些成果用於生產、經營或者轉讓給第三方。即使日後證明其實是非職務成果,乙方也不得要求甲方承擔任何經濟責任。
4.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必須遵守甲方制定的壹切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規章制度,履行與其崗位相應的保密職責。
5.除履行職責需要外,乙方承諾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告知、公布、出版、教授、轉讓或以任何其他方式..
6.乙方離職後承擔保密義務的期限至甲方宣布解密或秘密信息實際公開為止。
7.鑒於乙方接觸並知悉大量屬於甲方及其關聯公司或屬於第三方但甲方承諾保密的技術秘密、商業秘密及其他商業秘密,甲方有權在甲方與乙方的勞動合同關系終止或解除前提前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
9.乙方承諾,在甲方任職期間,不在與甲方生產經營類似產品或提供類似服務的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中擔任任何職務,包括股東、合夥人、董事、監事、經理、雇員、代理人和顧問。
10.所有文件、資料、圖表、筆記、報告、信函、傳真、磁盤(光盤、u盤、硬盤等。),乙方因工作需要而持有或保管的工具及其他形式的載體歸甲方所有..
十三。如果本協議引起的爭議不能通過協商解決,任何壹方均有權提起訴訟。
十四。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