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第十三條,船舶所有人申請船舶所有權登記,應當向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提交足以證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並提供船舶有關技術資料和證明取得船舶所有權的文件的文本及復印件。
所購船舶申請船舶所有權登記時,應當提供下列文件:
(壹)購買船舶的發票或船舶買賣合同及交接文件;
(二)原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出具的船舶所有權登記註銷證明;
(三)被抵押船舶未被抵押的證明文件或者抵押權人同意將被抵押船舶轉讓給他人的文件。
為新建造的船舶申請船舶所有權登記,應當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但建造中的船舶申請船舶所有權登記,只需船舶建造合同;申請自建自用船舶所有權登記的,應當提供足以證明所有權取得的文件。
依法通過繼承、贈與、拍賣和法院判決取得的船舶,申請船舶所有權登記的,應當提供具有相應法律效力的船舶所有權取得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