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
第四十四條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實行協調高效的國家安全體制和工作機制。
第四十五條國家建立國家安全重點領域工作協調機制,協調中央有關職能部門推進相關工作。
第四十六條國家建立國家安全工作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機制,保障國家安全戰略和重大部署的實施。
第四十七條各部門、各地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實施國家安全戰略。
第四十八條國家根據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建立部門間協商機制,對維護國家安全的重大問題進行協商研判,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五十條國家建立國家安全決策咨詢機制,組織專家和有關方面分析研判國家安全形勢,推進國家安全科學決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