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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壹本古書的考古發掘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發現文物,應當及時報告或者上交保護”,國家給予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獎勵金額應根據古墓中文物的價值確定。

《文物法》第三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建設工程或者農業生產中發現文物,應當保護現場,並立即向當地文物行政部門報告。文物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後,如無特殊情況,應在二十四小時內趕赴現場,並在七日內提出處理意見。

文物行政部門可以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並通知公安機關協助保護現場;發現重要文物,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報告後十五日內提出處理意見。依照前款規定發現的文物屬於國家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哄搶、私分或者藏匿。"

擴展數據:

政府想挖掘大量的古墓,因為:

1,中國五千年的歷史記載並不完整,需要考古來補充文字記載的歷史。比如孫臏的《孫子兵法》,隋朝以來就已經失傳,歷代人只能從史記中的寥寥數語中了解孫臏的兵法。但在1972年,孫臏兵法竹簡版出土,讓這段歷史為世人所知。

2.政府對古墓的挖掘也是對古墓文物的壹種保護。我國大量古墓被發掘,現存的古墓如果任其發展,遲早會被洗劫壹空。政府將這些文物和墓葬挖掘出來放入博物館後,既能幫助人們了解古代歷史,又能全面保護這些文物,可謂壹舉兩得。

百度百科-中國人民文物保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