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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音錄像制作者與錄音錄像制品著作權人是什麽關系?

錄音錄像制作者與錄音錄像制品著作權人之間的關系:

1.錄音錄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錄音錄像制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

2.錄音錄像制作者對現有作品的改編、翻譯、註釋、整理,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

3.錄音制作者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音的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但是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允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擴展數據:

錄音錄像制作者與錄音錄像制品著作權人的區別:

第壹,權利內容不同。

錄音錄像制作者有權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錄音錄像制品並獲得報酬;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該產品首次生產後第五十年的65438+2月31日。

錄音錄像制品著作權人享有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壹)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開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影印、拓印、錄音、錄像、復制或者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壹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的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臨時許可他人使用電影作品、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權利,但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客體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展示藝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和以各種方式公開播放該作品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復制美術、攝影、電影以及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權利;

(十壹)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播放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或者轉播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作品,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類似的傳遞符號、聲音、圖像的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作品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在自己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電影權,即通過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壹種語言文字轉換為另壹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斷通過選擇或者整理匯編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二,權利人不同。

錄音錄像制作者,是指使用他人作品制作錄音錄像制品的個人和組織。

錄音錄像制品的著作權人不僅包括錄音錄像制品的制作者,還包括文字、歌曲、劇本和表演者的著作權人。

第三,數量不同。

同壹歌詞、歌曲、電影和電視劇本的音頻和視頻記錄可以有許多制作者。

但是歌詞和影視劇本的著作權人只有壹個。

比如小說《射雕英雄傳》的版權人只有壹個,就是金庸,而因為翻拍了很多電影電視劇,所以音像制作者也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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