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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是怎麽懲罰人販子的?

在中國古代,拐賣人口被稱為“賣略”。從漢代開始,法律上就明確規定這是大罪。但因為利益巨大,這種生意做了幾千年,販賣人口的活動在史書中也有記載。《季布與列傳》載,名喚的幼時“略被人賣,被燕奴。”

在古代,販賣人口也是非常嚴重的罪行。在漢代,販賣人口被稱為略賣人口,人販子與殺人、搶劫、盜墓等最令人發指的刑罰聯系在壹起。處罰相當嚴重,相當於被剁了。清朝是我國歷史上拐賣兒童現象嚴重的朝代。許多人拐賣兒童不僅是為了買賣賺錢,也是為了更恐怖的行為。《客窗閑話》中有這樣壹段聳人聽聞的記載:乾隆初年,浙江武城縣人福字紋和妻子沈氏、兒子達夫糾集陳達、余九齡、寶兒、付大金組成拐賣兒童的犯罪團夥。每年五月五日,我們壹起駕著船,去很遠的地方綁架孩子。

在漢代,拐賣與群盜、偷殺、盜墓等重大犯罪壹起被提及,並被判處死刑(斬首分屍)。後世的立法基本都遵循這樣的規定,只是處罰有所不同。相信很多看到過各種畸形兒童在街頭乞討的被拐兒童,也面臨著被“處理”的悲慘命運。盡管中國古代關於拐賣人口的法律法規規定了嚴厲的懲罰,但由於政治上的無知和許多像賈雨村這樣的官員,很難有效地遏制這種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