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章第二節規定了中國人民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職責和義務。
出版權。即公布法律和發布命令的權利。該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正式通過後,將由總統頒布實施。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總統發布大赦令、戒嚴令、動員令和宣布戰爭狀態。
2.任免權。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確認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正式人選後,主席宣布任命;在相反的情況下,宣布解雇他。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總統派出或召回代表國家的常駐外交代表,即駐外使節。3.外交權力。總統代表國家處理國事,接受外國使節,即主持遞交國書的儀式。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主席宣布批準或廢除條約和重要協定。
4.質押權。包括榮譽權和獲得特殊禮遇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