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相體罰的形式:
1,罰抄:罰抄字法五次以上;詩歌、規則等。使用了兩次以上,並且文本使用了壹次以上。
2.罰款:無論數量還是形式。
3.被罰幾天值班或者打掃衛生。
4、開除出教室不及時處理。
5、侮辱學生,諷刺學生。
6.敲教鞭扔東西。
7.未經領導同意,隨意停課或停止學生參加壹切活動。
這是嚴重的違法行為。
我國《義務教育法》第十六條規定“禁止體罰學生”;
我國《教師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或者開除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五條也明確禁止體罰或者變相體罰。
我國《義務教育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教師應當平等對待學生,關註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全面發展。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