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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知識產權?

專利的類型在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規定。在我國專利法中,有: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在香港專利法中,有:標準專利(相當於中國大陸的發明專利)、短期專利(相當於中國大陸的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在壹些發達國家,分為發明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

發明專利

我國專利法第二條第二款對發明的定義是:“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所謂產品,是指工業上可以制造的各種新產品,包括具有壹定形狀和結構的固體、液體和氣體。所謂方法,是指加工原料,制作各種產品的方法。發明專利不要求是經過實踐可以直接應用於工業生產的技術成果,但可以是對技術問題的解決方案,也可以是壹個想法,具有工業應用的可能性。但是,這個技術方案或想法不能和壹個簡單的課題或想法混為壹談,因為壹個簡單的課題或想法不具備工業應用的可能性。

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主要體現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專利發明分為產品發明(如機器、儀器設備、器具)和方法發明(制造方法)。

實用新型專利

我國專利法第二條第三款對實用新型的定義是:“實用新型,指產品的形狀、結構或者其組合。

壹種適合實用的新技術方案。“和發明壹樣,實用新型保護的是壹個技術方案。而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範圍較窄,只保護具有壹定形狀或結構的新產品,不保護無固定形狀的方法和物質。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更註重實用性,其技術水平低於發明。大多數國家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是相對簡單和改進的技術發明,可以稱之為“小發明”。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結構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新的實用技術方案。實用新型專利授予無需實質審查,程序簡單,成本低。因此,關於日用品、機械、電器等有形產品的小發明更適合申請實用新型專利。

設計專利

我國《專利法》第二條第四款對外觀設計的定義是:“外觀設計,是指基於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組合,以及顏色、形狀、圖案的組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並且在專利法第23條中規定了其授權的條件。“被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不屬於現有設計;在申請日以前,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外觀設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專利文件中的。”與之前的專利法相比,新修訂的專利法對外觀設計的要求更高。

外觀設計明顯不同於發明和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側重於設計師對壹個項目的理解。

對產品外觀的藝術和審美創造,但這種藝術創造不是簡單的工藝品,它必須具有工業應用的實用性。本質上,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是藝術創意,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是技術創意;雖然外觀設計和實用新型都與產品的形狀有關,但目的不同。前者的目的是讓產品的外形美觀,後者的目的是讓有外形的產品解決壹個技術問題。比如壹把傘的形狀、圖案、顏色都相當漂亮,就要申請外觀設計專利。如果傘柄、傘骨、傘頭結構設計簡單合理,能節省材料,功能耐用,就應該申請實用新型專利。

外觀設計,是指以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組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為基礎,所作出的具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客體是產品的裝飾性或藝術性外觀設計,可以是平面圖案,也可以是立體形狀。更常見的是兩者結合。授予外觀設計專利的主要條件是新穎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