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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誦比賽評分規則

1)作品形式自由活潑,符合要求,主題鮮明突出,內容積極1;

(2)選手著裝得體,與詩的內容協調得0.5分;

(3)精神飽滿,體態得體,1分;

(4)參賽選手表情真摯自然,能通過表情的變化體現詩歌的內涵,得分1.5;

(5)參賽者吐字清晰,聲音洪亮,能正確把握詩歌節奏為2分;

(6)參賽選手能正確把握詩歌內容,聲情並茂,朗誦富有韻味和表現力,能與觀眾產生3分。

第二,提高分數

(7)朗誦形式有創意,配以適當的舞蹈或音樂,或以其他創意形式朗誦1分。

評分要求:

1.評委打分保留小數點後壹位數字,最後得分保留小數點後壹位數字;

2.比賽成績10,評委評分8.00為基礎分;

3.評委將根據評分表對總分進行打分,並將總分寫入評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