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選手著裝得體,與詩的內容協調得0.5分;
(3)精神飽滿,體態得體,1分;
(4)參賽選手表情真摯自然,能通過表情的變化體現詩歌的內涵,得分1.5;
(5)參賽者吐字清晰,聲音洪亮,能正確把握詩歌節奏為2分;
(6)參賽選手能正確把握詩歌內容,聲情並茂,朗誦富有韻味和表現力,能與觀眾產生3分。
第二,提高分數
(7)朗誦形式有創意,配以適當的舞蹈或音樂,或以其他創意形式朗誦1分。
評分要求:
1.評委打分保留小數點後壹位數字,最後得分保留小數點後壹位數字;
2.比賽成績10,評委評分8.00為基礎分;
3.評委將根據評分表對總分進行打分,並將總分寫入評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