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金融企業會計制度。2006 54 38+0 1 10月27日發布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各類金融企業,包括銀行(含信用社)、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租賃公司、財務公司。
該系統於2002年6月5438日+10月65438日+0日在上市金融企業實施。同時,也鼓勵其他股份制金融企業執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
3.小企業會計制度。2004年4月27日發布,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不籌集外資的小型企業。
不募集外資小型企業是指不公開發行股票或債券,符合原國家經貿委、原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統計局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中定義的小型企業,不包括以個人獨資和合夥形式設立的小型企業。
4.非營利組織會計系統。於2004年8月18日發布,2005年10月1日實施。適用於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
5.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的辦法。於2001年2月20日頒布實施。為規範財政部門的會計監督,保證財政部門有效實施會計監督,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財政部依據《會計法》、《行政處罰法》、《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作出規定。
適用於國務院財政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執行會計法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對會計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6.會計基礎工作標準。6月1996發布實施。適用於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組織的基礎會計工作。
其內容主要包括會計機構的設置和會計人員的配備,會計人員的職業道德,會計工作的交接,會計工作的壹般要求,會計憑證規則,會計賬簿規則,財務報告規則,會計監督的內容和要求,建立健全單位內部會計管理制度的內容和要求。
7.內部會計控制標準。是財政部為推進各單位內部會計控制建設,加強內部會計監督,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根據《會計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的壹套適用於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的會計監督管理制度。
其制定的主要目的是規範會計行為,防止錯誤和舞弊,從而保證其他會計法規的實施。內部會計控制是指單位為提高會計信息質量,保護資產的安全和完整,保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實施而制定和實施的壹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
8.其他會計規則和會計規範性文件。國家統壹的其他會計規章和會計規範性文件有《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2005年3月1日頒布並實施)、《會計檔案管理辦法》(2005年8月1998、21日頒布,1999 65438+10月1日實施)、《會計電算化管理辦法》(2005年6月30日頒布,1994日實施)
擴展數據:
功能
1,有利於保護投資者和債權人的利益。投資者除了決定壹些重大問題外,壹般不參與日常生活和經營活動。投資者往往希望了解公司的生產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以維護自己的利益。
公司資產作為對債權人的擔保,直接關系到債權人的債權能否得到清償。財務會計工作的規範化可以保證公司正確核算經營成果,合理分配利潤;能保證公司資產的完整;以便債券持有人的利益能夠得到保護。
2.有利於吸收社會投資。公司財務會計制度的規範和公開,可以使社會各界輕松了解公司的經營狀況和盈利情況。對於經營狀況較好的公司,可以起到吸收社會投資的作用。
3.有利於政府的宏觀管理。公司在統壹的財務會計制度下籌集和分配資金,記錄和反映經濟業務,有利於政府掌握情況,制定政策,實施管理。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會計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