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麽是知識產權作品匯編?
知識產權保護範圍巨大,作品種類繁多。其中,大家對知識產權的編制有點陌生。什麽是知識產權匯編?接下來八戒知識產權帶妳了解相關知識。1.匯編作品的集合性和獨創性不構成作品的作品、作品片斷或者數據等資料的集合,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的,為匯編作品。在版權法中,關於匯編有兩個英文單詞:壹個是《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第二條第五款中使用的“collection”;二是世界貿易組織TRIPS協議第10條第2款使用的“匯編”。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解釋,這兩個詞沒有實質性的區別。由於歷史傳統,我國著作權立法習慣上使用“編輯”而非“匯編”,所以中國大陸原著作權法將此類作品稱為“編輯作品”,而我國臺灣地區著作權法稱之為“編輯作品”。現代漢語中,編輯經常指出編輯的業務工作,如編輯、責任編輯等。因此,為避免歧義,我國新修訂的著作權法第十四條正式將“編輯作品”改為“匯編作品”。組裝作品有以下特點:2。它是若幹作品、作品片段或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其他材料的集合。匯編作品可以由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和作品片段組成,如論文、詞條、詩歌、圖片等。、或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數據或其他資料,如法律法規、股市信息、電話號碼、商品報價等。最典型的編纂作品,被收錄的作品是獨立存在或能夠獨立存在的作品,如文集、選集、百科全書、辭書、相冊等。但也有壹些匯編作品,收集的作品只是相對獨立的,比如很多人創作的教材。3.原創內容的選擇或編排體現了原創性,這是作品編選的必備條件。壹部作品的集合能否被授予著作權保護,並不取決於匯編的材料是否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而是取決於匯編者對所收集作品的選擇和編排是否達到壹定的創作高度。比如法規本身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但法規匯編如果編排獨特,體現匯編者的創造性勞動,則可以作為匯編作品受到著作權法保護。《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第10條第2款規定:“數據或其他材料的匯編,無論是以機器可讀形式還是以其他形式,只要其內容的選擇或安排構成智力創造,就應受到保護。這種保護不延伸到數據或材料本身,也不得損害數據或材料本身的現有版權。”1996年12月20日締結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第五條,使用了與《TRIPS協定》幾乎壹模壹樣的詞語來描述數據或其他材料的匯編作品的版權保護。從這些國際公約的規定來看,匯編本身的“數據或其他資料”是否受版權保護,以及匯編如何閱讀,都無關緊要。匯編作品最基本的特征是“其內容的選擇或安排”應該是原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