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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犯罪客體的反思——兼談犯罪客體要件的合理定位

犯罪客體是刑法學犯罪論中壹個極為重要的研究範疇。目前,刑法理論對此問題的研究似乎已頗為充分與成熟,但實際上對其中諸多具體問題的認識仍然不盡妥當,甚至存在著壹些錯漏與偏差。

壹 關於犯罪客體概念的透析

 我國傳統的刑法理論承襲並發展了前蘇聯刑法學的犯罪客體理論,提出犯罪客體是指我國刑法所保護而為犯罪所侵犯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註:參見高銘暄主編:《刑法學原理》(第壹卷),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3年12月版,第471頁。)。筆者認為, 這個定義中“侵犯社會關系”的提法不妥,反映了傳統刑法理論對社會關系認識的膚淺。社會關系是人們在***同的生產和生活過程中所形成的人與人之間的相互關系,是由壹定的要素所組成的有機整體。而在實際上,犯罪所侵犯的並不是社會關系的整體,只是組成社會關系的某壹要素。所以,犯罪對社會關系這壹整體的影響應當是壹種破壞作用,而不是侵犯。因此,犯罪客體應當是指犯罪所破壞的社會關系。將“侵犯社會關系”更改為“破壞社會關系”決不是單純的文字處理,其關乎著犯罪客體的概念是否科學與嚴謹。

 從法理學的角度考察,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同時也是其他部門法所確認和調整的社會關系。壹般情況下,社會關系的有序存在與發展只需其他部門法的調整便可得以實現,而無需刑法的直接參與調整。只有當社會關系遭到危害行為的嚴重破壞,僅靠壹般部門法已無法得到有效的調整和維護時,才需要運用刑法對此進行保障。因此,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實際上就是業已為其他部門法確認和調整的社會關系,即法律關系。

 任何法律關系都是由主體、內容和客體三大要素所組成的。其中,主體要素是指法律關系的參加者,它包括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內容要素是指法律關系主體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客體要素是指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與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在法律關系的三大要素中,可能受到犯罪侵犯的只限於以下三者:壹是主體要素中的權利主體,如強*罪中的婦女就是人身權法律關系中的權利主體;二是客體要素,如盜竊罪中的財物就是財產法律關系中的客體;三是內容要素中的權利。除此之外,法律關系三大要素中的其他部分不可能受到犯罪的侵犯。因為,法律關系主體要素中的義務主體實際上就是犯罪主體;法律關系內容要素中的義務實際上是犯罪主體所違反的,它們都不是而且也不能是犯罪侵犯的內容。由此可見,如果將犯罪客體理解為犯罪所侵犯的社會關系,實際上等於說犯罪是對法律關系三大要素的同時侵犯,其中犯罪主體本身(即義務主體)及其應當承擔的義務也受到了犯罪的侵犯。同時,這還將使犯罪對象為犯罪客體所包含而失去獨立存在的意義。

 此外,侵犯社會關系的表述還存在詞不達意之嫌。漢語中的侵犯壹詞是指“非法幹涉別人,損害其權利”(註:《現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1998年10月第2版,第425頁。)的意思。壹般來講,侵犯是針對權利而言的,而社會關系只能說遭到破壞,而不能說受到侵犯。實際上,犯罪是通過對社會關系中的壹定要素的侵犯而使整個社會關系遭到破壞的行為。

 因此,筆者認為犯罪客體的準確表述應當是:我國刑法所保護的、為犯罪所破壞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

 二 關於犯罪客體與犯罪客體要件的辨析

 刑法理論的通說認為,犯罪客體是某壹行為構成犯罪所必須具備的要件之壹。因為,任何犯罪都必定侵犯了壹定的客體,有犯罪就壹定有客體,沒有犯罪客體的犯罪是不存在的。如果壹種行為根本沒有或者根本不可能侵犯任何客體,這種行為就不能構成犯罪(註:參見高銘暄主編:《刑法學原理》(第壹卷),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3年12月版,第624頁。 )。這壹段論述似乎順理成章地將犯罪客體納入了犯罪構成體系之中。然而,當我們對犯罪客體的概念進行認真分析與思考時,將不難發現其中所隱含的邏輯錯誤。因為,犯罪客體的概念表明,犯罪客體本身根本不具有犯罪構成要件的性能。

 傳統刑法理論認為犯罪客體是指我國刑法所保護而為犯罪所侵犯(破壞)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為了闡釋這壹概念該理論進壹步提出,“這些關系本身如果沒有被犯罪行為所侵害,也不能稱之為犯罪客體。犯罪行為與犯罪客體有著密切關系。沒有犯罪行為,也就無所謂犯罪客體,只有當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受到犯罪行為的侵害時,社會關系才能成為犯罪客體。”(註:曹子丹等主編:《最新中國刑法實務全書》,中國法制出版社1997年5月版,第378頁。)這壹關於犯罪客體特征的論述,實際上說明了壹個基本原理,即沒有犯罪就沒有犯罪客體,犯罪客體的存在是由犯罪所決定的。不言自明,犯罪客體的這壹特征與犯罪客體是犯罪構成要件這壹基本命題是相互矛盾的。根據犯罪構成原理,犯罪的產生是由犯罪構成諸要件所決定的。既然犯罪客體是犯罪構成的要件之壹,那麽,它與犯罪的邏輯關系應當是,沒有犯罪客體,就沒有犯罪行為,犯罪客體決定犯罪的產生,而並不是犯罪決定犯罪客體的存在。

 很顯然,傳統刑法理論所講的犯罪客體根本不具有犯罪構成要件的性能,它實際上是犯罪在客觀方面的壹種事實特征,即它是犯罪事實情況,而不是犯罪成立以前就存在的壹種事實情況。因此,傳統刑法理論提出的犯罪客體是犯罪構成要件的命題是不成立的。但是,犯罪客體不是犯罪構成要件,不等於說犯罪客體並不存在。只不過刑法學中的犯罪客體與犯罪客體要件是兩個既相互聯系又彼此有別的概念。犯罪客體是指刑法所保護的而為犯罪所破壞的社會關系,它是犯罪的客觀表現之壹;而犯罪客體要件則是指刑法所保護的而為危害行為所破壞的社會關系,它是危害行為的客觀表現之壹,同時也是犯罪構成的要件之壹。

 犯罪客體與犯罪客體要件之間的區別具體表現在三個方面:其壹,兩者產生的時間不同。犯罪客體產生於犯罪成立以後,沒有犯罪的產生,便沒有犯罪客體的存在。只有當危害行為的主客觀方面的表現符合了犯罪構成的主客觀要件,犯罪得以成立,進而為危害行為所破壞的社會關系才能成為犯罪客體;而犯罪客體要件則產生於犯罪成立之前,犯罪客體要件的存在,僅僅意味著危害行為已經具備了構成犯罪的客體條件。如果危害行為尚缺刑法規定的其他要件而使犯罪不能成立,那麽危害行為所侵犯的社會關系則不能成為犯罪客體。但是,在這種情況下犯罪客體要件依然是客觀存在的。其二,兩者的性質不同。犯罪客體是犯罪的客觀表現之壹,具有犯罪屬性,它是犯罪成立以後的壹種事實情況;而犯罪客體要件是危害行為構成犯罪以前的客觀表現之壹,它不具有犯罪的性質,它是犯罪成立以前的壹種事實情況。其三,兩者的意義不同。犯罪客體是犯罪的有機組成部分,從某種意義上說,確認犯罪客體的存在是犯罪構成的目的所在;犯罪客體要件是犯罪構成的有機組成部分,確認犯罪客體要件的有無則是實現犯罪構成目的的必要途徑,沒有犯罪客體要件便沒有犯罪客體。

 犯罪客體與犯罪客體要件的聯系主要表現在:其壹,兩者都是指受到破壞的社會關系,並且具有同壹性;其二,犯罪客體要件在犯罪成立以後便轉化為犯罪客體,有犯罪客體必然有犯罪客體要件的在先存在;其三,兩者都體現了行為所具有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

 通過上述對犯罪客體與犯罪客體要件這兩個不同概念的分析與把握,筆者認為,犯罪客體並不是犯罪構成要件,但犯罪客體要件卻是犯罪構成不可或缺的內容。傳統刑法理論雖然提出了犯罪客體概念,但卻有失嚴謹與科學,未能將犯罪客體與犯罪客體要件這兩個截然不同的概念嚴格加以區分,而是將兩者混為壹淡,以致得出“犯罪客體是犯罪構成要件”這壹明顯有悖邏輯的錯誤命題。同時,也正是由於對此問題的認識模糊與偏差,又造成理論上對“犯罪客體是不是犯罪構成要件”這壹本不存在的問題的爭論不休。

三 關於犯罪客體要件的合理定位

 傳統刑法理論認為,犯罪構成是壹個包含犯罪主體要件、犯罪主觀要件、犯罪客體要件和犯罪客觀要件的有機統壹體(註:參見高銘暄主編:《刑法學原理》(第壹卷),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3年12月版,第444頁。)。這表明犯罪客體在犯罪構成中的地位, 是與其他三大要件屬於同壹層次相互並列的壹項要件,犯罪構成就是四要件的結合。筆者認為,如此定位犯罪客體要件是值得商榷的。

 第壹,犯罪客體要件是與犯罪主體要件、犯罪主觀要件和犯罪客觀要件的性質完全不同的要件。犯罪客體要件是犯罪構成中的壹項具體要件,而犯罪主體要件、犯罪主觀要件和犯罪客觀要件則是犯罪構成中的類要件,它們本身是由若幹具體要件所組成的。將犯罪構成中的具體要件與類要件相並列視為同壹層次的要件,是無邏輯性可言的,而且這將破壞犯罪構成體系的有機協調。

 第二,傳統刑法理論對犯罪構成所下定義是,我國刑法所規定的,決定某壹具體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而為該行為構成犯罪所必需的壹切客觀和主觀要件的總和(註:參見高銘暄主編:《刑法學原理》(第壹卷),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3年12月版,第499頁。 )。這個定義明確指出犯罪構成是客觀與主觀兩大要件的總和。這同其所主張的犯罪構成四要件原理明顯是相互矛盾的。近來有學者提出犯罪構成四層次的理論,認為犯罪客觀要件分為犯罪客體和犯罪客觀方面兩類要件,而犯罪客體又分為犯罪客體和犯罪對象(註:參見馬克昌主編:《犯罪通論》,武漢大學出版社1991年8月版,第83頁。)。這種解釋, 似乎解決了上述矛盾,但實際上是極為牽強的。因為這裏有兩個無法解釋的疑問:其壹,犯罪客觀要件與犯罪客觀方面要件有何不同,將兩者視為種屬概念有何理論根據?其二,犯罪客體要件分為犯罪客體要件與犯罪對象要件的理論根據是什麽?其實,提出上述觀點的人根本沒有也根本不可能對此作出明確與合理的回答,因為這種分類本身就是缺乏科學性的。

 第三,從犯罪客體要件與犯罪對象要件之間的相互關系考察,犯罪客體要件應當是與犯罪對象要件壹樣,屬於犯罪客觀要件的範疇。犯罪對象是犯罪客體要件的表現形式,犯罪對象要件為表、犯罪客體要件為裏;犯罪客體要件是犯罪對象要件的理論升華和概括。犯罪對象要件是具體的,屬於感性的範疇;犯罪客體要件是抽象的,屬於理性的範疇(註:參見高銘暄主編:《刑法學原理》(第壹卷),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3年12月版,第502頁。)。 犯罪客體要件與犯罪對象要件之間這種內容與形式、本質與現象的辯證關系告訴我們,它們在犯罪構成體系中的作用具有壹致性,即兩者分別從內容與形式、本質與表象的不同層面來說明著同壹個主題-危害行為在侵犯什麽?某壹犯罪構成要件的作用決定著它在犯罪構成體系中所處的地位。既然犯罪客體要件與犯罪對象要件都是危害行為的客觀具體表現,並且在犯罪構成中的作用具有壹致性,那麽就應當***同屬於犯罪客觀要件的範疇。

 綜上所述,傳統刑法理論對犯罪客體要件在犯罪構成中的定位是缺乏理論根據的,對犯罪客體要件的合理定位應當是,將其與犯罪對象要件相並列,***同置於犯罪客觀要件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