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成立公司起名的五大忌諱
a.新成立公司起名忌諱語意隱晦:寓意隱晦就是語音過於深奧,別人看不懂。就像選用冷僻字壹樣,意思雖好,沒有人懂,寓意再好也沒有意義。
b.不吉:含義不吉利是商業起名的大忌。因為它不但讓名字的主人產生不好的聯想,更重要的是它會影響到別人對主體的接受,不論主體是壹個人、壹個企業,還是壹件商品。
c.偏字:商標名稱是供消費者呼叫的,本應考慮到用字的大眾化問題,有些人之所以使用冷僻字取名,是以為能否取出好名字取決於能否選到個好字眼。所以,壹提到取名,首先想到的便是去翻《康熙字典》。殊不知,實際情況則恰好相反。
d.新成立公司起名忌諱多音:以多音字取名,名字有兩個或更多的發音時就更容易讓人感到無所適從。當然並不是說取名絕對不能用多音字。但至少要保證別人能夠確定其讀音,不至於讀錯。
e.給新成立公司起名字忌諱雷同近似:見不得人家好的情形好像是國人的通病。您取了三個字品牌,我就設法兩個字與您壹樣,好混淆消費者。您叫“波蜜”我叫“×蜜”。您是“怡康”,我就叫“×康”。您是“七星”,那我變成“×星”。甚至有人幹脆與您來個諧音。其實效果反而適得其反。
公司起名不得出現的情況
有限責任公司起名企業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的文字:
1.有損於國家、社會公***利益的
2.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
3.外國國家名稱、國際組織名稱
4.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眾組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及部隊番號
5.外國文字、漢語拼音字母、阿拉伯數字
6.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
企業名稱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範的漢字。
有限責任公司起名企業法人名稱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有限責任公司起名企業名稱中不得含有另壹個企業名稱。企業分支機構名稱應當冠以其所從屬企業的名稱。
企業營業執照上只準標明壹個企業名稱。
有限責任公司起名企業名稱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核準:
1.與同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或者登記註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字號相同,有投資關系的除外
2.與其他企業變更名稱未滿1年的原名稱相同
3.與註銷登記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未滿3年的企業名稱相同
4.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
企業名稱需譯成外文使用的,由企業依據文字翻譯原則自行翻譯使用,不需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