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成語大全網 - 新華字典 - 民法典要寫的字

民法典要寫的字

1、僅,《說文解字》:“僅,才能也。從人,堇聲。本義主要有壹:剛能夠、勉強、才、才能。衍義有三:1)用於限定唯壹性範圍,可重疊。相當於“只、光”。2)通“堇”。引申指“少、不多”。3)引申指“只、不過”。4)引申指“將近、幾乎”。

2、在現代漢語裏,新華字典中解釋主要用為:“不過,,才,如:不僅如此。絕無僅有。僅只(僅僅)。”作為副詞時,“形聲。從人,堇(qín)聲。本義:僅能,只能。”

2

“僅僅”使用頻率為零

在《民法典》中,“僅”***出現八次,“僅僅”偏口語化,使用頻率為零。詳見以下列表。同時,特將原立法文件中相應的條款列出,以便與民法典中的條款進行比較。

01

第壹百六十九條 代理人需要轉委托第三人代理的,應當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認。

轉委托代理經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務直接指示轉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以及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

轉委托代理未經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代理人應當對轉委托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是,在緊急情況下代理人為了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原立法中的對應條款

該條與《民法總則》第壹百六十九條壹致。

但1986年《民法通則》第六十八條規定:委托代理人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托他人代理的,應當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沒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應當在事後及時告訴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對自己所轉托的人的行為負民事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轉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解讀

① 這裏的“僅”,是對代理人轉委托責任的限縮,但也有指引的作用,即代理人需要對“僅”字後的情形承擔責任。原《民法通則》中無此規定。

② 在1986年《民法通則》後,1999年制定的《合同法》第四百條關於委托合同的規定中,就增加了類似的受托人轉委托後責任限制的規定(見表格第7項)。後來2017年的《民法總則》,對《合同法》的內容進行了借鑒,並對代理條款進行改造。

02

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原立法中的對應條款

《合同法》第八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