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的;
第二十六條禁止下列損害人民幣的行為:
(壹)故意損毀人民幣的;
(二)制作、仿制、買賣人民幣圖樣;
(三)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在宣傳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幣圖樣的;
(四)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損害人民幣的行為。前款所稱人民幣圖樣包括放大、縮小和同尺寸人民幣圖樣。
處罰: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處罰款654.38+0萬元。
擴展信息《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合理需求的原則辦理人民幣證券掉期業務。
第二十五條禁止非法買賣流通中的人民幣。紀念幣的銷售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禁止下列損害人民幣的行為:
(壹)故意損毀人民幣的;
(二)制作、仿制、買賣人民幣圖樣;
(三)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在宣傳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幣圖樣的;
(四)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損害人民幣的行為。前款所稱人民幣圖樣包括放大、縮小和同尺寸人民幣圖樣。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二項、第四項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執法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並處違法所得0至3倍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罰款1000元至50000元。
參考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