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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詞語“之”

《說文解字》:“之,出。象草徹,枝莖漸益大,有所之也,壹者地也。”段《註》:“引申之義為往,《釋詁》:‘之往是也。’按:之有訓為‘此’者。

詳細解釋

隸書-小篆--金文--甲骨文--骨刻文

釋義:

1、結構助詞,表示領有、連屬關系:赤子~心。

2.結構助詞,表示修飾關系:緩兵~計;不速~客;莫逆~交。

3.結構助詞,用在主謂之間,使成為句子成分:“大道~行也,天下為公”。

4.音節助詞,虛用,無所指:久而久~。

5.代詞,代替人或事物:置~度外;等閑視~。

6.代詞,這、那:“~二蟲,又何知”。

7.動詞,往、到:“吾欲~南海”。

8.. 通“也”義

其他兩個“也”字,都作“之”字義。(摘自黃現璠著《古書解讀初探——黃現璠學術論文選》第414頁)

助詞

1.用作書面語,用在定語和中心詞之間,組成偏正詞組。

例子:赤子~心;以子~矛,攻子~盾。

2.用作書面語,用在主謂之間,取消句子的獨立性,變成偏正結構。

例子:中國~大;大道~行也。

3.音節助詞,虛用,無所指,用於時間副詞或不帶賓語的動詞之後,有湊足音節的作用,去掉對句子結構意義皆無影響。

例子:久而久~;久~,目似瞑;頃之,煙炎張天。《資治通鑒 赤壁之戰》

倚歌而和之,其聲嗚嗚然。《前赤壁賦》

代詞

1.用作書面語,人稱代詞,代替人或事物。

例子:反其道而行~;言~成理。

2.用作書面語,人稱代詞,虛指。

例子:久而久~。

3.用作書面語,指示代詞,這、那。

例子:~二蟲。

動詞

用作書面語,往。

例子:君將何~?

康熙字典

《子集上》《丿字部》·之

〔古文〕《唐韻》《正韻》止而切《集韻》《韻會》眞而切,音枝。《說文》出也,象艸過屮枝莖益大有所之。壹者,地也。《玉篇》是也,適也,往也。《禮·檀弓》延陵季子曰:若?氣,則無不之也。

又於也。《禮·大學》之其所親愛而辟焉。《註》之,適也。《朱傳》猶於也。

又語助辭。《書·金縢》禮亦宜之。《禮·文王世子》秋冬亦如之。《正字通》凡之字,或句中,或語尾,或層出。如毛詩我之懷矣,***武之服,及女曰雞鳴章知子之來之,六句九之字,常華章左之左之,六句八之字,可以例推。

又此也。《詩·周南》之子於歸。《註》之子,是子也。

又變也。《易傳》辭也者,各指其所之。《孫奕示兒編》之字訓變,左傳,遇觀之否。言觀變為否也。

又至也。《詩·鄘風張》瑩之死矢靡他。

又遺也。《揚子·法言》或問孔子,知其道之不用也。則載而惡乎之。曰:之後世君子。《註》言行道者貴乎及身,乃載以遺後世。

又姓。出《姓苑》。

又《郝敬讀書通》凡言之者,物有所指,事有所屬,地有所往,連屬之辭也。通作旃。《詩·唐風》舍旃舍旃。

又《魏風》上愼旃哉。與之同。通作至。往彼曰之,到此曰至,音義互通。

又《韻補》葉職流切,音周。《楚辭·九章》呂望屠於朝歌兮,寧戚歌而飯牛。不逢堯舜與桓繆兮,世孰雲而知之。葉上牛下求。

《周伯琦曰》古人因物制字。如之本芝草,乎本籲氣,焉本鳶,後人借為助語,助語之用旣多,反為所奪,又制字以別之,乃有芝字籲字鳶字。*考證:〔《禮·文王世子》冬亦如之。〕謹照原文改秋冬亦如之。

古漢語釋義

常見含義

備註:加粗例句為中小學語文課本中的例句。

動詞

到,往。現代漢語解釋

例:①嘗與人傭耕,輟耕之壟上。——西漢·司馬遷《史記·陳涉世家》

②行不知所之。——《莊子》

③貧者語於富者曰:“吾欲之南海,何如?”——《為學》

④縱壹葦之所如。——《赤壁賦》

代詞

1.第三人稱代詞,譯為“他”(他們)、“它”(它們)。作賓語或兼語,不作主語。

例:①人皆吊之。——《塞翁失馬》

②彼竭我盈,故克之。——《曹劌論戰》

③阿母得聞之,槌床便大怒。——《孔雀東南飛》

④項王則受璧,置之坐上。——《鴻門宴》

⑤以刀劈狼首,又數刀斃之。——《狼》

⑥既來之,則安之。——《論語·季氏將伐顓臾》

2.指示代詞,這。

例:①均之二策,寧許以負秦曲。——西漢·司馬遷《史記·廉頗藺相如列傳》

②郯子之徒,其賢不及孔子。——《師說》

③之二蟲又何知?——《逍遙遊》

④聞之,欣然規往。——《桃花源記》

3.活用為第壹人稱,我。

例:①不知將軍寬之至此也!——《史記·廉頗藺相如列傳》

②君將哀而生之乎?——《捕蛇者說》

③以是知公子恨之復返也。——《史記·魏公子列傳》

4.可用於賓語前置句復代指賓語,用於動詞之後。

①野語有之曰。——《莊子·秋水》

②而死固付之度外矣!——《指南錄後序》

③珍寶盡有之。——《史記·項羽本紀》

助詞 1.結構助詞,相當於“的”。

例:①近塞上之人,死者十九。——《塞翁失馬》

②小大之獄,雖不能察,必以情。——《曹劌論戰》

③若能以吳、蜀之眾與中國抗衡。——《赤壁之戰》

④東割膏腴之地,北收要害之郡。——賈誼《過秦論》

2.結構助詞,賓語前置的標誌。

例:

①宋何罪之有?——《公輸》

②何陋之有? ——《陋室銘》

③句讀之不知。——《師說》

3.結構助詞,用在主語和謂語之間,起取消句子獨立性的作用,同現代漢語解釋助詞2。

例:

①孤之有孔明,猶魚之有水也。——《隆中對》

②無絲竹之亂耳。——《陋室銘》

③吾妻之美我者,私我也。——《鄒忌諷齊王納諫》

④其伊誰之賜?公(袁可立)宜祠。——明·陳繼儒《大司馬節寰袁公家廟記》

4.結構助詞,定語後置的標誌。

例:①淩萬頃之茫然。——《赤壁賦》

②蚓無爪牙之利。——《勸學》

5.結構助詞,補語標誌,可譯為“得”。

例:古人之觀於天地、山川、草木、鳥獸,往往有得,以其求思之深而無不在也。——《遊褒禪山記》

6.音節助詞,無實義。

例:1、填然鼓之。——《孟子·粱惠王上》

2、久之,能以足音辨人。——《項脊軒誌》

3、公將鼓之。——《曹劌論戰》[4]

4、頃之,煙炎張天。——《赤壁之戰》

生僻含義

通“也”義

《墨子·大取》:“聖人也,為天下也。”前句也字作“之”義。《韓非子·解老》:“鬼祟也疾人之謂鬼傷人……”《賈子·大政》:“何君子之道衰,之數也。”最後的也字作肯定語氣助詞,其他兩個“也”字,都作“之”字義。——黃現璠《古書解讀初探——黃現璠學術論文選》

文言文用法

初中語文教材文言文中,“之”比較多,用法也較復雜,有作代詞用的,也有作助詞、動詞用的;區分起來也比較費勁。若死記硬背,耗時多而效果不佳。筆者在教學中摸索出壹套有效的辨析“之”的用法的方法,與大家***享。

壹、“之”作代詞用

“之”作代詞的用法在教材中有很多,如下列加點的“之”字:

1.執策而臨之,曰:“天下無馬。”(《馬說》)

2.名之者誰?山之僧智仙也。(《醉翁亭記》)

3.以其境過清,不可久居,乃記之而去。(《小石潭記》)

4.聞水聲,如鳴佩環,心樂之。(《小石潭記》)

5.撤屏視之,壹人、壹桌、壹椅、壹扇、壹撫尺而已。(《口技》)

6.下視其轍,登軾而望之。(《曹劌論戰》)

7.公(袁可立)曰:“吾自任之!”(明·黃道周《節寰袁公傳》)

分析以上例子可以看出,當“之”用在動詞的後面,“之”的用法為代詞,作它前面動詞的賓語。

二、“之”作動詞用

請看下面的例子:

1.吾欲之南海,何如?(《蜀鄙二僧》)到,去

2.送孟浩然之廣陵(《送孟浩然之廣陵》)同上

3.送杜少府之任蜀州(《送杜少府之任蜀州》)同上

4.嘗與人傭耕,輟耕之壟上。(《陳涉世家》)在

5、福王之國,派夫派騎唯唯不勝支。(明 陳繼儒《大司馬節寰袁公(袁可立)家廟記》)

分析以上例子,我們知道“之”用作動詞也是有規律可循的。動詞“之”的後面壹般會跟壹個地點名詞,如例句中的“南海”、“廣陵”、“蜀州”、“壟上”;前面有人名或人稱代詞,如例句中的“吾”、“孟浩然”、“杜少府”,例4中雖沒直接出現人名,但很明顯是承前省略了陳涉。整個句子合起來應為“某人去某地”的句式。

三、“之”作助詞用

“之”作助詞的用法比較復雜壹些,在初中階段出現的大致有以下三種:

1.“之”作結構助詞“的”解。[5]

如:①見藐小之物必細察其紋理,故時有物外之趣。(《童趣》)

②以殘年余力,曾不能毀山之壹毛,其如土石何?(《愚公移山》)

③關關雎鳩,在河之洲。(《關雎》)

④小大之獄,雖不能察,必以情。(《曹劌論戰》)

⑤公輸子之意不過欲殺臣。(《公輸》)

⑥寡人欲以五百裏之地易安陵,安陵君其許寡人!(《唐雎不辱使命》)

由以上例子分析可知,當“之”後面的壹個詞是名詞(如“趣”、“洲”、“獄”、“意”、“地”)或名詞性短語(如“壹毛”)時,“之”作結構助詞“的”解。

2.“之”用於主謂之間,不譯。[5]

如:

①甚矣,汝之不惠!(《愚公移山》)

②徐公不若君之美也。(《鄒忌諷齊王納諫》)

③子非魚,安知魚之樂?(《莊子與惠子遊於濠梁》)

④以天下之所順,攻親戚之所畔。(《得道多助,失道寡助》)

⑤先天下之憂而憂,後天下之樂而樂。(《嶽陽樓記》)

從這些例子可以看出,當“之”用在壹個名詞或代詞(主語)和壹個動詞或形容詞(謂語)之間時,“之”不譯。

3.“之”起調節音節作用,不譯。

這種用法,在初中階段並不多見,如:

①久之,目似瞑,意暇甚。(《狼》)

②輟耕之壟上,悵恨久之。(《陳涉世家》)

可以看出,這種“之”多用於時間副詞後面,作用為調節音節,不譯。

之 1.用作代詞,又分幾種情況:

(壹)可以代人、代物、代事。代人多是第三人稱。譯為"他"(他們)、"它"(它們)。作賓語或兼語,不作主語。例如:作《師說》以貽之。(《師說》,代人,作賓語。) 輮使之然也。(《勸學》,代物,作兼語。) 人非生而知之者。(《師說》,代事理,作賓語。)

(二)指示代詞,表近指。可譯為"這",通常作復指性定語。如:均之二策。(《廉頗藺相如列傳》)

2.用作助詞,也分幾種情況:

(壹)結構助詞,定語的標誌。用在定語和中心語(名詞)之間,可譯為"的",有的可不譯。如:若能以吳、越之眾與中國抗衡。(《赤壁之戰》) 道之所存,師之所存也(《師說》)

(二)結構助詞,補語的標誌。用在中心語(動詞、形容詞)和補語之間,可譯為“得”。如:古人之觀於天地、山川、草木、鳥獸,往往有得,以其求思之深而無不在也。(《遊褒禪山記》)

(三)結構助詞,賓語前置的標誌。用在被提前的賓語之後,動詞謂語或介詞之前,譯時應省去。如:宋何罪之有?(《公輸》,即"宋有何罪")

(四)結構助詞。當主謂短語在句中作為主語、賓語或壹個分句時,"之"用在主語和謂語之間,起取消句子獨立性的作用,可不譯。譯時也可省去。如:師道之不傳也久矣!欲人之無惑也難矣!(《師說》) 悍吏之來吾鄉,叫囂乎東西。(《捕蛇者說》) 孤之有孔明,猶魚之有水也。(《隆中對》)

(五)音節助詞。用在形容詞、副詞或某些動詞的末尾,或用在三個字之間,使之湊成四個字,只起調整音節的作用,無義,譯時應省去。如:頃之,煙炎張天。(《赤壁之戰》) 毛先生以三寸之舌,強於百萬之師。(《毛遂自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