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歷史不同。
我國古代漢語中沒有“督查”壹詞。在字典裏,“查”除了姓氏,僅用作動詞,如檢查、調查、查驗、查訪、查閱等。可以說,“督查”的用法是伴隨現代社會生活產生的。
結合2016年2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2015年國務院大督查情況通報》中關於“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加強督促檢查、狠抓工作落實”的提法,以及2014年8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進壹步加強政府督促檢查工作的意見》中的類似表述,可以看出,這裏的“督查”實際上就是“督促檢查”之意。
2、使用不同。
督查可以理解為是壹種例行檢查,上級查看下級工作有何問題,政策落實情況如何,幫助解決。督察更傾向於在地方可能出現違法亂紀行為的領域進行檢察。
3、詞性不同。
“督察”,既可作為動詞,也可作為名詞。作為動詞,督察的目標是提醒、敦促有關單位和人員遵紀守法。督察的對象側重於那些有線索指向、涉嫌違法違規的單位和人員,結果很可能導致責任追究。負責督察工作的主體,壹般是掌握壹定權力的機關單位,在很多情況下還需要法律法規的授權。正是這個原因,現代漢語中的“警察”“檢察院”“紀檢監察”等都用的是“察”而非“查”。
“督查”,僅作動詞用,是督促檢查之意,側重動作和過程,出發點和落腳點在於促進工作開展、任務落實。從結果來看,“督查”既可能導致責任追究,也可能對工作開展得好的單位和人員進行獎勵表彰。如2015年7月,國務院辦公廳在發出通知要求對全國第二次大督查發現問題進行整改的同時,也發出通報對全國第二次大督查發現的典型經驗做法給予表揚。
值得註意的是,“督查”可用在很多領域,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都可以用這壹方式抓工作進展,推動有關目標實現。
擴展資料:
督導有督促指導之意,督導組往往是針對性推進具體某項工作,督導組到地方開展的工作,旨在推動非常具體的某項工作。像全國掃黑辦派出的特派督導組,就是要推進地方掃黑除惡工作進展。
2019年11月30日,在全國掃黑辦首批特派督導專員培訓班上,中央政法委秘書長、全國掃黑辦主任陳壹新明確指出:要把特派督導作為督導工作的創新舉措,作為掃黑除惡督導常態化的利劍、解決重點地區重點問題的重要手段、實現長效常治的重要制度來抓。哪裏有難啃的黑惡犯罪“硬骨頭”,就派督導專員到哪裏去督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