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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中央官制的明朝中央官制

明朝政府的中央官制,在洪武初年,仍沿襲漢唐舊制。後來隨著明太祖統治力量的逐步加強,才定出自己的壹套新制度。據《明太祖實錄》卷239載,洪武二十八年(公元1395年)六月,太祖禦奉天殿,敕諭文武群臣說:“自古三公論道,六卿分職。自秦始置丞相,不旋踵而亡。漢、唐、宋因之,雖有賢相,然其間所用者多有小人專權亂政。我朝罷相,設五府、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等衙門,分理天下事務,彼此頡頏,不敢相壓,事皆朝廷總之,所以穩當。以後嗣君並不許立丞相,臣下敢有奏請設立者,文武群臣即時劾奏,處以重刑。”這套制度既不是復古也不完全是創新。然而,經過時間的演變,明中期的制度,與初期卻大有差別。 明代中樞政務機構初期有三公(太師、太傅、太保)、三孤(少師、少傅、少保)。元代僅置三公,未有三孤。惠帝、成祖時,曾壹度廢公、孤官,至仁宗時復置。《明會要·職官壹》引《弇山集》說:

建文、永樂間,罷公、孤官,仁宗即位,授張輔太師、沐晟太傅、陳懋太保;蹇義進少師、楊士奇進少傅、夏原吉進少保。於是公、孤立官備。

公、孤為皇帝之輔佐官,職位崇高。蹇義、夏原吉、楊士奇、楊榮四人在宣宗時猶受恩寵。《昭代典則》載明宣宗賜璽書說:

古者,師保之職,論道經邦,不煩以政。少師義、少傅士奇、少保原吉、太子少傅榮,皆祖宗遺老,畀輔朕躬。今黃發危齒,尚令典煩劇,兼有司之事,非所以優之也。其輟所務,朝夕在朕左右,討論治理,***寧邦家。其勛階爵祿並如故。

自蹇義等以後,公、孤立官無專授,實際上是壹種虛銜。中期以後,成為勛戚及文武大臣之加官、贈官。而文臣無生加三公之例,惟死後贈之。萬歷年間,張居正為太師,實掌朝政,這是特例。 明代初年,在中央設立中書省,有左右丞相總理吏、戶、禮、兵、刑、工六部事務。隨後,朱元璋又對中央統治機構進行了改革。當時中書省大權掌握在左丞相胡惟庸等人手中。他們作威作福,獨斷專橫,“生殺黜陟”,不向皇帝奏明就直接執行。《明史·太祖紀》載,洪武十壹年(公元1378年),朱元璋曾“命奏事毋關白(告知)中書省”。這顯然是裁抑中書省權力的壹個措施。但胡惟庸等人卻不知收斂,反而變本加厲,組織黨羽,在外招集軍馬,並派人勾結倭寇,又向蒙古貴族殘余勢力稱臣,請兵為外應,陰謀武裝政變。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朱元璋殺掉了胡惟庸等人,並廢除中書省及丞相制,分中書省及丞相權力歸屬六部,相對提高六部職權和地位,由六部尚書直接對皇帝負責,《明太祖實錄》卷129載:

洪武十三年春正月已亥,胡惟庸等既誅,上諭文武百官曰:“朕自臨禦以來,十有三年矣,中間圖任大臣,期於輔弼,以臻至治。故立中書省以總天下之文治,都督府以統天下之兵政,禦史臺以振朝廷之紀綱。豈意奸臣竊持國柄,枉法誣賢,操不軌之心,肆奸期之蔽,嘉言結於眾舌,朋比逞於群邪,蠹害政治,謀危社稷……賴神發其奸,皆就殄滅。朕欲革去中書省,升六部,仿古六卿之制,俾之各司所事。洪武十三年九月,朱元璋置“四輔官”,以協贊政事,均調四時。《通紀》載:九月丙午,置四輔官,以耆儒王本、杜佑、襲敩為春官,杜敩、趙民望、吳源為夏官,秋、冬官缺,以本等攝之,位列都督之次。敕以協贊政事,均調四時。月分三旬,人各司之。以雨旸時若,驗其稱職與否。

不久廢去四輔官,並於洪武十五年(公元1382年)仿宋代制度,設內閣於殿廷,以大學士擔任顧問兼秘書的職務。《昭代典則》說:

(洪武)十五年十壹月丙午,初置大學士,以禮部尚書劉仲質為華蓋殿大學士,檢討吳伯宗為武英殿大學士,翰林學士宋訥為文淵閣大學士,典籍吳沈為東閣大學士,使侍左右備顧問。又置文華殿大學士,召耆儒鮑恂、余詮、張長年等為之,以輔導太子。

本來,內閣既非官署官,也非職官名。開始只是簡任文臣入直文淵閣,參與機務。這些人原官的品秩低,不兼部務,也無官屬,不能直接指揮行政,與東漢的尚書、唐代的翰林學士性質略同。久而久之,這些人逐漸升遷,並有了正式的辦事處所,大學士本身品秩只有五品,但其所遷任的官往往以至尚書、侍郎,或有加銜至於“三公”者。這樣,內閣的地位才逐漸提高。明成祖以後,大學士開始參預機務。《詞林典故》說:

永樂初,命編修等官,於文淵閣參預機務,謂之內閣,漸升大學士諸職。仁宗或加師、保及尚書、侍郎、卿,仍兼學士、大學士銜。自後因之,稱內閣大學士。凡大學士加三師,則為壹品;加尚書,二品;侍郎,三品;若未加升而只系大學士者,則仍正五品。

仁宗以後,閣臣之權加重,至世宗嘉靖年間(公元1522-1566年),改華蓋殿為中極殿,謹身殿為建極殿,大學士的班次列在六部尚書之上。這時,內閣就類似於唐代的中書門下省了。唐代中書門下省官員互稱閣老,明代大學士壹般也稱閣老。內閣大學士雖然表面位尊而權重,但是獨立發揮其權力的機會卻甚少,因其內受制於宦官,外則用人之權集中於吏、兵兩部。《明史·職官誌》說:

至世宗中葉,夏言、嚴嵩叠用事,遂赫然為真宰相,壓制六卿矣。然內閣之擬票,不得不取決於內監之批紅,而相權轉歸之寺人。於是朝廷之紀綱,賢士大夫之進退,悉顛倒於其手。 才由此可見,若以明代的內閣大學士具有宰相的權力,那是不恰當的。 明代中樞六部初置於洪武元年,各部設尚書、侍郎、郎中,員外郎、主事等官,隸中書省統轄,分理國家諸事,其職至重。《昭代典則》說:

洪武元年(公元1368年)八月丁醜,始置吏、戶、禮、兵、刑、工六部,設尚書、侍郎、郎中、員外郎、主事,仍隸中書省。帝(太祖)召六部尚書入見奉天殿,諭曰:“朕肇基江左,軍務方殷,官制未備。今以卿等分任六部。國家之事,總之者中書,分理者六部,至為要職。凡諸政務,宜悉心經理,或有乖違,患及天下,不可不慎。

洪武五年(公元1372年)定六部具體職掌,並於歲終進行考績,分其優劣,以行黜陟。六部官員相對穩定,不得輕易調動,凡有勞績者,則在本部升用。自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罷中書省後,即升六部品秩:尚書為正二品(建文中曾壹度提為正壹品,永樂時復舊),侍郎正三品,郎中正五品,員外郎從五品,主事正六品。

六部尚書、侍郎都是堂官,由皇帝直接領導,其中吏部尤為重要,因為官吏的除授都必須經過吏部。明朝的首任吏部尚書為滕毅,樊魯璞、汪河分任左、右侍郎。洪武六年(公元1373年),吏部分三個屬部,即總部,司勛部,考功部;十三年(公元1380年),增司封。二十二年(公元1389年)改總部為選部。二十九年(公元1396年),改定文選、驗封、稽勛、考功四個清吏司。每司設郎中、員外郎、主事各壹人。

首任戶部尚書為楊思義。劉誠、杭琪分任左、右侍郎。洪武六年(公元1373年),戶部分設五科,即壹科、二科、三科、四科、總科。每科設郎中、員外郎各2人,主事5人。十三年(公元1380年),分四個屬部,即總部、度支部、金部、倉部。洪武二十二年(公元1389年),改總部為民部,次年,又分四部為河南、北平、山東、山西、陜西、浙江、江西、湖廣、廣東、廣西、四川、福建十二部,每部仍分民、度、金、倉四科。二十九年(公元1396年),改十二部為十二清吏司,各設郎中1人,員外郎1人,主事2人。永樂元年(公元1403年),改北平司為北京司。永樂十八年(公元1420年)。廢北京司,設雲南、貴州、交阯三個清吏司,宣德十年(公元1435年),罷交阯司,定為十三司。戶部十三司,自明孝宗弘治以來,以公署不大,只留郎中1人治事。員外郎、主事只能在授官之日出席而已,實際都只掛名。郎中壹人無法管事,只好委任基層吏胥,以致弊端百出。至神宗萬歷時,王國光任戶部尚書,始令每司吏員盡入署治事,司中職業才得修舉。戶部另有壹些直轄機構,如寶鈔提舉司、印鈔局、廣盈庫、軍儲倉等。

禮部首任尚書為錢用壬、侍郎為世家寶。洪武六年(公元1373年)分四屬部,即總部、祠部、膳部、主客部。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定每屬部設郎中、員外郎、主事各1人。二十二年(公元1389年),改總部為儀部。二十九年(公元1396年),改為儀制、祠祭、精膳、主客四個清吏司,另轄鑄印局,局設大使1人,副使2人。

兵部的首任尚書為陳亮,侍郎為朱珍。洪武六年,分三個屬部,即總部、駕部、職方部。洪武十三年再增庫部,二十二年改總部為司馬部。二十九年改為武選、職方、車駕、武庫四司。每司設郎中、員外郎各1人,主事2人。另轄會同館,大通關等機構,各設大使和副使。

刑部的首任尚書為周楨,侍郎為盛元輔,張仁。明太祖即位初期,用法太嚴,周楨任尚書時,始定律令,使吏士有法循守。洪武六年(公元1373年),刑部分為四個屬部,即總部、比部、都官部、司門部。八年(公元1375年),增設四科,分屬於四部。部設郎中、員外郎各1人。總部、比部主事各4人,都官,司門主事各2人。洪武二十二年(公元1389年),改總部為憲部,二十三年,分四部為河南、北平、山東、山西、陜西、浙江、江西、湖廣、廣東、廣西、四川,福建十二部。二十九年(公元1396年)改為十二清吏司,設郎中、員外郎各1人,主事2人,永樂十八年(公元1420年)除北平司,增置雲南、貴州、交阯三司。宣德十年(公元1435年)革交阯司,遂定為十三個清吏司。

工部的首任尚書為單安仁,侍郎為張允文和楊翼。洪武六年,分四個屬部,即總部、虞部、水部、屯田部。八年增立四科。十三年,以屯田部為屯部。二十二年,改總部為營部。二十九年,定為營繕、虞衡、都水、屯田四個清吏司。設郎中、員外郎、立事各1人,另轄寶源局、軍器局等。

永樂十九年(公元1421年),明成祖遷都北京,改南京為留都。南京除了沒有皇帝之外,其他各種官僚機構的設置完全和北京壹樣。南京所設立之六部稱“南六部”,雖同有壹套職官,但多安置閑散退休或被排斥的官員,其職權遠不如北京六部。所以,南京各官自成壹種勢力,與北京明爭暗鬥,兩京官員叠為消長,操縱朝局。這是明代的壹種奇特現象。

明代六部所屬各清吏司之郎中、員外郎、主事等司官,皆為實際任職之人,所以頗能上下其手,招降納賄。

明代六部尚書往往不拘定額,可以添差,故有道士而任禮部尚書,工頭而任工部尚書的現象。 明代初年,沿元舊制,設禦史臺,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五月罷禦史臺。十五年改置都察院。這個機構為明代所創設的,與前代禦史臺之制不甚相同。都察院設左右都禦史、左右副都禦史、左右僉都禦史及浙江、江西、福建、四川、陜西、雲南、河南、廣西、廣東、山西、山東、湖廣、貴州等十三道監察禦史***110人。都禦史為臺長,與六部平行,合稱七卿。都禦史之職,據《明史·職官誌二》說:

都禦史職專糾劾百司,辯明冤枉,提督各道,為天子耳目風紀之司。凡大臣奸邪,小人構黨,作威福亂政者,劾。凡百官猥茸貪冒壞官紀者,劾。凡學術不正,上書陳言變亂成憲,希進用者,劾。遇期覲,考察,同吏部司賢否陟黜。大獄重囚會鞫於外朝,偕刑部、大理讞平之。其奉敕內地,拊循外地,各專其敕行事。可見明代都禦史的權力很大,凡官吏之考察黜陟則會同吏部、重大刑獄則會同刑部與大理院。其他各官署則分屬十三道監察禦史稽察。監察禦史充任的職務,遠比前代繁重。據《明史·職官誌二》所載:在內兩京刷卷,巡視京營、監臨鄉、會試及武舉,巡視光祿,巡視倉場,巡視內庫、皇城、五城、輪值登聞鼓。在外巡按(北直隸二人,南直隸三人,宣大壹人,遼東壹人,甘肅壹人,十三省各壹人),清軍,提督學校(兩京各壹人,萬歷末南京增設壹人)。巡鹽(兩淮壹人,兩浙壹人,長蘆壹人,河東壹人),茶馬(陜西)、巡漕、巡關、儹運、印馬、屯田。師行則監軍紀功,各以其事專監察。而巡按則代天子巡狩,所按藩服大臣、府州縣官諸考察,舉劾尤專,大事奏裁,小事立斷。按臨所至,必先審錄罪囚,吊刷案卷,有故出入者理辯之。

禦史權重如此,所以選授也極慎重,自永樂八年(公元1410年)以後,規定禦史必從進士及監生中有學識並通達治體者選任。《明會要·職官五》引《三編》載:

永樂七年(公元1409年),召禦史張循理等二十八人至,問其出身,皆由進士及監生,惟洪秉等四人由吏。帝曰:“用人雖不專壹途,然禦史為朝廷耳目之寄,宜用有學識通達治體者。”黜秉等為序班。詔:“自今勿復用吏。”明年冬,申諭吏部,著為令。

禦史之權既重,然處事若有差失,懲辦也極嚴厲。據《世法錄》記載,洪武十五年(公元1382年)五月,禦史雷勵誤把良民判為徒罪。明太祖查獲其事,責之曰:“朝廷能使頑惡懾伏,良善得所者在法耳。少有偏重,民無所守。爾為禦史,執法不平,何以激濁揚清,伸理冤枉?徒罪尚可改正,若死罪論決,可以再生乎?”並命法司論雷勵之罪,以示警戒。就連書寫失誤,也被認為不稱職而壹例治罪。據《夢余錄》記載,宣德間,禦史謝瑤在薦舉文牘上誤書被薦者姓氏,奏書上呈後,又自陳改正。宣宗謂吏部曰:“古人奏牘皆存敬慎,石慶書‘馬’字缺點,懼及死。今薦賢不知其姓,豈能知其才?輕率如此,豈稱禦史之職?”便把謝瑤貶為交阯大蠻縣知縣。宣德十年(公元1435年),宣宗又特諭都察院:“朝廷設風憲,所以重耳目之寄,嚴紀綱之任。近年以來,未盡得人,妄逞威福,是非倒置,風紀廢弛,令吏部:今後,初仕者不許銓除風憲。凡監察禦史有缺,令都察院堂上及各道官保舉,務要開具實行,移咨吏部,審察不謬,然後奏除。其後有犯贓及不稱職,舉者同罪”。可見有明壹代,對禦史官的選授和督察是甚為嚴格的。 元代有四方獻言詳定司,後又置通政院,其職掌不相同。明代於洪武三年(公元1370年)三月,置察言司,以王文卿、原本兩人為司令,掌受四方章奏,旋罷。洪武十年(公元1377年)七月,置通政司,設通政使1人,正三品;左、右通政各1人,正四品;謄黃右通政1人,正四品;左、右通議各1人,正五品。其屬官有經歷司經歷1人,正七品;知事1人,正八品。《明史·職官誌二》載:

通政使掌受內外章疏、敷奏、封駁之事。凡四方陳情建言,申訴冤滯,或告不法等事,於底簿內謄寫訴告緣由,狀奏聞。凡天下臣民實封入遞,即於公廳啟視,節寫副本,然後奏聞。即五軍、六部、都察院等衙門,有事關機密重大者,其入奏仍用本司印信。凡諸司公文,勘合辨驗允當,編號註寫,公文用“日照之記”,勘合用“驗正之記”關防之。凡在外之題本、奏本,在京之奏本,並受之,於早朝匯而進之。有徑自封進者則參駁。午朝則引奏臣民之言事者,有機密則不時入奏。有違誤則籍而匯請。凡抄發,照駁諸司公移及勘合,訟牒,勾提件數,給繇人員,月終類奏,歲終通奏。凡議大政、大獄及會推文、武大臣,必參預。

洪武十年(公元1377年),以曾秉正為首任通政使,劉仁為左通政使。上任之時明太祖曉諭說:“政猶水也,欲其常通,故以‘通政’名官。卿其審命令以正百司,達幽隱以通庶務。當執奏者勿忌避,當駁正者勿阿隨,當敷陳者毋隱蔽,當引見者毋留難”。可見明太祖對這個機構是相當重視的。

通政使司是明代創設的,其職能似乎有類於南北朝的通事舍人、唐代的知匭使、宋代的閤門使及通進銀臺司等機構之合並。在理論上是君主和臣下之間的壹個聯系機關,任何官署上奏事件都必須經由其手,所以居七卿之下的最高位次,有資格參預“廷推”。據《夢餘錄》記載,通政司門下有壹紅牌,書雲“奏事使”。持此牌可以直入內府,守衛官不得阻攔,這給通政使奏事提供了方便,下情能及時上達。通政司出納王命,為朝廷之喉舌,其封奏皆自禦前開拆,故奸臣有事即露,無幸免者。天順(公元1457-1464年)以後,其作用雖稍減弱,但也為權奸所警戒。據《明史·嚴嵩傳》載,嘉靖中,趙文華與嚴嵩結為父子,嚴嵩念“己過惡多,得私人在通政,劾疏至,可豫為計”。故以文華為通政使,及明中、晚期,通政司實際已被奸黨所控制,通達下情之意,蕩然無存了。清代君主直接受理奏章,通政使即變成閑曹,而其品秩卻依然如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