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晏寶應元年(762)唐代宗即位,任劉晏為長安京兆尹、戶部侍郎兼任判度支、鑄錢、鹽鐵使及轉運使。第二年,劉晏遷吏部尚書、平章事、領度支、鹽鐵、轉運、租庸使。廣德元年(763)、劉晏升“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度支諸使如故,因主管財經,被稱為“計相”。後以功升“戶部尚書”,管理財政經濟十余年,功勛卓著。德宗繼位後,戶部度支仍由劉晏兼管。楊炎做宰相後,為替劣跡昭著的前宰相元載報仇,排擠、構陷劉晏,引起德宗疑慮,先將之貶為忠州(今四川忠縣)刺史,後又“賜死”。
劉晏受命於安史之亂後的危難之秋,理財十多年,使唐王朝渡過嚴重的財政難關,得以延續下去。劉晏理財,主要抓了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恢復,改進江淮漕運,解決向京師運糧之事。關中地區雖產糧,卻難以滿足供應京師百姓和大批禁軍之需,每年需從江淮調運百萬石糧食。水路運輸,路長水遠,過水勢湍急的三門峽,常常船翻糧沈,走陸路則山道崎嶇,牲畜拉馱,勞民傷財。安史之亂時,漕運更加艱難,京師嚴重缺糧,米價漲到每鬥壹千至壹千五百錢,官府廚中都無多余糧食,京畿農民捋下田中青穗,供給缺糧的禁軍。廣德二年(764),劉晏率隨從南下江淮,沿途察視河道,看三門峽的棧道和石渠,到河陰(今河南河陰縣東)、洛口(今河南鞏縣)觀察汴水、洛水人河口,計謀對策,組織佚丁,疏浚汴水;在揚子縣(今江蘇儀征縣)建立十個船場,令人打造裝糧千石的大船二千艘,雇用船工水手,以十只船編成壹隊,由軍官督運,改私運為官運,保證了運糧的安全;又改“直運”為“分段接運”。以往江南船只二月在揚州集中,四月入淮渡汴,六七月才到黃河口,需歷時半年始能往京師運,這樣耗費巨大,糧食受損嚴重,分段接運是將全程分為四段,各段船工熟悉本段的水情,損耗小;又以運壹段,在岸上存貯壹下,減少損失,三門峽壹帶,則采用部分人撐篙,部分人拉纖的辦法,壹步步將船拖過陜峽逆流,避免了船翻糧沈。
從此,汴、黃漕運通暢,糧食源源不斷運到京師。人們稱贊劉晏“見壹水不通,願荷鍤而先往,見壹粒不運,願負米而先趨”。每年運糧四十萬石,有時多達百萬石,而且大大節省了運費,從過去“鬥錢運鬥米,到每石糧運費只需三百四十文錢,京師米價躍降,朝廷收人增加。劉晏剛辦漕運時,朝廷年收入四百萬緡,大歷末年增加至壹千二百多萬緡。
久經戰亂,朝廷財政虧空,劉晏決定從食鹽專賣上獲利。從唐乾元元年(758)起,朝廷實行食鹽專賣,每鬥壹百十文。上元二年(761),元載為戶部尚書,任鹽鐵使。他廣設鹽官,選派豪吏督收鹽利,賣不掉便強行攤派,常常“壹吏到門,百家供奉”,百姓受害非淺。
劉晏接管鹽務後,首先精簡管鹽機構壹壹監院,裁減冗員,清除貪官豪吏。在主要產鹽區,保留十個鹽監、四個鹽場。鹽監是管理食鹽生產和收購的機關,鹽場是中轉的棧場。此外,在主要城市設立十三個巡院,負責管理食鹽市場、緝查鹽販走私活動等。劉晏還著手改革食鹽專賣制度,由官運官銷改為“就場專賣制”:即由鹽官統壹收購,集中到鹽場後再轉賣給鹽商,食鹽流通稅包含在鹽價中。商人繳納鹽款後,可自由運銷,即民制、官收、商運、商銷。在邊遠地區,劉晏令存貯部分食鹽,稱“常平鹽”,以防止鹽價上漲,穩定市場。此外,還采取壹些措施,如在交通要道設立鹽倉,可就近調撥運銷;請求朝廷嚴禁地方亂收費,以減少運鹽成本;鼓勵以絹代錢購鹽,以解決將士的衣著;等等。
劉晏管理鹽務後,朝廷收入大增,原江淮鹽利每年約四十萬緡,大歷末年增到六百多萬緡,占全國財政收入的壹半。
在征稅方面,劉晏也壹反元載的做法,廢除額外的橫征暴斂,派人任“知院官”,掌管各地農事,上報朝廷以決定減免或調整租稅。還設立“常平倉”,註意調節糧價。在糧食上市時,商人壓價,各地官府則以高於市場的價錢收糴糧食,避免“谷賤傷農”,在青黃不接或欠收年頭,官府以低於市場價格供應缺糧農戶,避免“谷貴傷民”,並以重價召募“疾足”(跑得快的信使)了解四方物價情況,三五日內京師就可知曉。劉晏掌握情況後,及時平抑物價。這樣,既穩定了民心,又保證了官府的財稅收入,“朝廷獲美利而天下無甚貴甚賤之憂”。
劉晏理財的另壹做法即“均輸”,朝廷將賦稅收入折成錢,以低價從產地收購各種土特產品,轉運到京師和高價地區出售,這樣,既調節了供求,朝廷也增加了收人,對生產起了壹定的促進作用。
到大歷末年,劉晏所轄各事總收入每年壹千二百萬緡,其中鹽務占百分之七十,比初任事時增加十倍。
當時,朝廷因銅料不足,錢幣短缺,物價轉跌。劉晏以鑄錢使身份,精工足料,鑄造足值的貨幣。他還在征收或換購的物資中,把壹部分零星不值錢、供應京師都不足以抵償運費的東西運到盛產銅砂的淮楚地區,以換回銅砂鑄幣,壹年可達十余萬貫,保證了京師等地市場流通的需要。
對於劉晏的功績,《新唐書·劉晏傳》這樣評價:“因平準法,斡山海,排商賈,制萬物低昂,常操天下贏資,以佐軍興,雖拿兵數十年,斂不及民之用度足”,“富其國而不勞於民,儉於家而利於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