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輛保險單是指對依法取得正式號牌號碼的機動車輛具有保險利益的投保人與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的法律文書。
機動車輛保險批單是指保險合同簽訂後,合同當事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或保險條款規定變更保險合同內容時使用的法律文書。
機動車輛提車暫保單是指對依法購買但尚未取得正式號牌號碼的機動車輛具有保險利益的投保人與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的法律文書。
摩托車/拖拉機定額保險單是指摩托車或拖拉機第三者責任險及有關附加險的定值保險合同的法律文書。第六條 監制單證壹律為280毫米×210毫米豎式幅面,左上角必須印有“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監制”字樣,右上角必須印發“限在某某省(市、自治區)銷售”字樣,並加印保監會指定的防偽標識。第七條 機動車輛保險單為壹式四聯,其中:第壹、二聯為副本,第三、四聯為正本,第三聯背面和第四聯正面及背面必須印有經保監會制訂的保險條款;
機動車輛保險批單為壹式三聯,其中:第壹、二聯為副本,第三聯為正本;
機動車輛提車暫保單和摩托車/拖拉機定額保險單均為壹式三聯,其中:第壹、二聯為副本,第三聯為正本,第三聯背面必須印有經保監會制訂的保險條款;
監制單證第壹聯為業務留存聯,第二聯為財務留存聯,第三聯及機動車輛保險單第四聯為被保險人留存聯。第八條 監制單證第壹聯采用45克無碳復寫紙印制,第二聯采用50克無碳復寫紙印制,第三聯采用65克無碳復寫紙印制,機動車輛保險單第四聯采用40克字典紙印制。
監制單紙張均為白色,其中,第壹聯加印淺藍色防偽底紋;第二聯加印淺綠色防偽底紋;第三聯加印淺褐色防偽底紋。第三章 監制單證的管理第九條 各保險公司在具有保監會認定資格的印刷廠中可選擇壹家或多家印制監制單證。各保險公司應分別與印刷廠簽訂印制協議並報保監會備案。第十條 監制單證由經營機動車輛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總公司統壹編制印制計劃。各保險公司應提前壹個月將監制單證印制計劃分別報送保監會和印刷廠。印制計劃壹式三份,其中,壹份報保監會備案,壹份送印刷廠作印制依據,壹份留公司備查。第十壹條 監制單證的印刷流水號由經營機動車輛保險業務的各保險公司總公司和外資保險公司分公司編制,並將編制辦法報保監會備案。編制辦法未經保監會同意,壹律不得變更。第十二條 監制單證使用編號辦法由經營機動車輛保險業務的各保險公司總公司和外資保險公司分公司制定,並報保監會備案。編號辦法未經保監會同意,壹律不得變更。第十三條 各保險公司應有專門存放監制單證的庫房和管理人員。倉庫應具備安全性,管理人員應經過嚴格的培訓。第十四條 各保險公司內部領用監制單證應建立登記制度。領用監制單證必須記錄領用時間、領用數量、單證流水號領用單位和領用人。第十五條 各保險公司已簽發的監制單證業務留存聯加貼發票業務留存聯後,與作廢的監制單證各聯按流水號順序統壹裝訂保管,保管期不低於五年。作廢的監制單證各聯均應加蓋有“作廢”字樣的專用章。
空白監制單證發生遺失後,各保險公司必須自發現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級報刊上登報聲明。第十六條 發生賠案後,各保險公司應在相應監制單證各聯上加蓋有“賠付”字樣的專用章。第十七條 各保險公司機動車輛保險費收取憑證統壹使用稅務部門監制的發票,各保險公司原自行印制並使用的機動車輛保險費收據不得作為保險費收取憑證。各保險公司應建立發票的領用和核銷制度並嚴格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