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生兒姓名須使用規範字,不能使用繁體字、簡化字(目前參考資料為《新華字典》第十版,沒有括號的字);
2、新生兒姓名、母親信息、父親信息、家庭地址欄由新生兒母親填寫並簽名,領證人欄由領證人填寫並簽名,並按要求粘貼《登記表》背面的身份證復印件。如領證人不是母親本人,須提交《委托書》;
3、新生兒父母年齡欄按照新生兒出生時足齡填寫,家庭地址欄應填父親或母親壹方戶籍地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母嬰保健法》
第二十三條 醫療保健機構和從事家庭接生的人員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出具統壹制發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有產婦和嬰兒死亡以及新生兒出生缺陷情況的,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第二十四條 醫療保健機構為產婦提供科學育兒、合理營養和母乳餵養的指導。
醫療保健機構對嬰兒進行體格檢查和預防接種,逐步開展新生兒疾病篩查、嬰兒多發病和常見病防治等醫療保健服務。第三十壹條 醫療保健機構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負責其職責範圍內的母嬰保健工作,建立醫療保健工作規範,提高醫學技術水平,采取各種措施方便人民群眾,做好母嬰保健服務工作。第三十二條 醫療保健機構依照本法規定開展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以及施行結紮手術和終止妊娠手術的,必須符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條件和技術標準,並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許可。
嚴禁采用技術手段對胎兒進行性別鑒定,但醫學上確有需要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