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茄之謎,它是蔬菜還是水果?
西紅柿是蔬菜還是水果?大多數人可能會毫不猶豫地回答蔬菜,老練的學者可能會根據植物學的定義把蔬菜歸為水果。這種爭論聽起來類似於粽子的酸甜苦辣之爭,兩派批判,寫文章,真是熱鬧。不過,畢竟我們只是“網上說說軍事”。沒有鹹黨/甜黨會因為意見不同而非要在法庭上碰面爭論對錯。但是,在100多年前的美國,西紅柿到底是蔬菜還是水果的問題,實際上走到了最高法院。關稅風暴源於美國1883關稅法,規定進口蔬菜要交高達10%的稅,而水果則不用。當時紐約海關認為西紅柿是蔬菜,需要納稅。約翰?6?1約翰·尼克斯等人從事進口番茄生意。他們可能是認真學習了植物學知識,決定鉆空子。1887年,紐約港海關稅務員愛德華?6?1L?6?愛德華·l·赫登,1,上了法庭。他們認為西紅柿應該被歸類為水果,並要求退還所收的稅款。按照植物學的定義,尼克斯的說法確實有道理。在英語中,“果”和“果”是壹個詞:水果,壹般認為含有植物的種子,來源於植物的花。案子壹路打到美國最高法院,直到6年後,1893,法院才做出最終裁決。植物學上,西紅柿是“水果”。法庭上,雙方律師激烈交鋒,但本案不像其他案件,證人眾多,雙方只有壹個武器,那就是詞典:韋氏詞典、伍斯特詞典、帝國詞典。雙方的爭鬥是這樣的:原告律師在字典裏讀“番茄”的定義。被告律師讀了字典中豌豆、茄子、黃瓜、南瓜、辣椒的定義。原告律師看了字典裏土豆、蘿蔔、歐洲蘿蔔、菜花、白菜、胡蘿蔔、大豆的定義。這看起來像是壹個單詞測試,但實際上非常簡單。原告認為:根據字典,西紅柿屬於“水果”,所以應該作為“水果”對待,不應該被征收關稅。被告認為,豌豆、茄子、黃瓜等“水果”實際上被定義為“蔬菜”。法院裁定,盡管原告律師費了很大勁閱讀字典,但法官壹致站在被告壹邊,裁定西紅柿是蔬菜而不是水果。雖然番茄完美符合植物學中水果的定義,但人們通常把它作為主菜,烹飪食用,而不是作為甜點。從流行觀念和日常吃法來說,還是更像壹種蔬菜。哈裏斯法官。6?賀拉斯·格雷(1)指出,雖然字典將水果定義為“植物種子,或含有種子的部分,特別是含有某些植物種子的肉質部分”,但這個定義並沒有明確指出西紅柿是水果,而不是蔬菜。此外,格雷法官還引用了最高法院之前的兩個案例(布朗訴派珀案,91 U.S. 37,42和瓊斯訴美國案,137 U.S. 202,216),認為如果詞語在商業貿易中具有特殊含義,因此,在這種情況下,詞典的內容不能被視為證據,而是作為幫助法院理解和記憶的工具。這不是第壹例植物“正名”的案例。1889最高法院裁定了壹個類似的案件,也與1883的關稅法有關。這個案子的主角是白鬥。關稅法中規定,普通種子不征稅,只有壹種“花園種子”除外,最高征稅20%。海關稅務員將白豆歸類為園藝種子來收稅,但進口商拒絕接受。後來財政部承認把白豆歸為園藝種子不合適,但仍應按蔬菜的標準(10%)納稅。進口商還是不服,最後法院判決白豆是蔬菜。法官認為,豆子是餐桌上的菜肴,無論是烤、煮還是做成湯,都是人們對待蔬菜的方式。很難區分水果和蔬菜。如果按照植物學的標準將水果嚴格定義為“植物的果實”,那麽我們熟悉的很多蔬菜都得是“水果”。除了西紅柿,還有辣椒,黃瓜,茄子和許多瓜,因為它們通常用於烹飪熟食。漫畫:如果西紅柿是蔬菜,那麽小盆友們再也不會喜歡吃了...(攝影:lsned.com)蔬菜水果不是壹個科學的分類,更多的是壹種習慣。水果之所以是水果,壹般有三個必要條件:可以生吃;肉質多汁;包含植物的種子。蔬菜可以烹飪,壹般取自植物的根、莖、葉等部位,也包括因不能生吃、不夠甜而被逐出水果家族的各種植物果實成員。事實上,西紅柿符合水果的三個必要條件,但它之所以成為蔬菜,是因為人們把它當作熟食來吃。番茄家族的另壹個成員,小番茄,也被稱為櫻桃番茄,被視為水果,因為它們經常被生吃。其實如果真的按照植物學來定義食物,那就壹塌糊塗了,比如編者的話:其實西紅柿和果蔬之爭還得打官司,歸根結底是因為涉及利益。法官的裁決也是基於“貿易中詞語的定義”,認為西紅柿屬於蔬菜。如文末所說,蔬菜水果並不是壹個科學的分類,更像是壹種習慣,並沒有壹個確定的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