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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網絡上的盜版侵權行為?

所謂盜版,是指在未經版權所有人同意或授權的情況下,對其復制的作品、出版物等進行由新制造商制造跟源代碼完全壹致的復制品、再分發的行為。在絕大多數國家和地區,此行為被定義為侵犯知識產權的違法行為,甚至構成犯罪,會受到所在國家的處罰。

當前我國出版業侵權已進入傳統盜版與網絡數字化盜版並重的階段,而網絡數字化盜版暴露出來的治理難題更為棘手。

要治理網絡盜版問題,首先應該加大對經營性網站登記和非經營性網站備案工作的力度,對未經登記或者備案的網站、提供虛假信息騙取登記或者備案的網站、不具備相應資質的網站和經版權部門認定專門從事侵權盜版活動的網站,壹律依法關閉和取締。

其次,依法嚴肅查處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的違規行為。對違反規定未經登記或備案的網絡提供接入服務者,不按照有關規定記錄或者保存有關信息、拒絕管理部門查詢有關登記或備案信息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以及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要按照《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互聯網著作權行政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及時作出嚴肅處理。

此外,還應加大技術、經營方面的查處力度。依法查處對生產、銷售專門用於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采取的技術措施的工具、設備的行為,以及未經批準的以互聯網技術支持的非法出版活動和文化經營活動,利用網絡發布經營信息,並通過郵寄、現場交易等方式經營侵權盜版制品的單位和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