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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的典故出自何人,何時,何處?

出自:宋·陸遊《老學庵筆記》卷五。

意思是:只允許州官放火,不允許百姓們點燈。

《老學庵筆記》的寫作時間,大約在宋孝宗淳熙末年到宋光宗紹熙初年這幾年間。

原文:“田登作郡,自諱其名,觸者必怒,吏卒多被榜笞。於是舉州皆謂燈為火。上元放燈許人入州治遊觀,吏人遂書榜揭於市曰:‘本州依例放火三日’。”

釋義:田登做州官時,自己規定要避諱他的名字,誰誤犯了他的名字就生氣,吏卒大多因此挨板子。於是人們不得不把“燈”叫作“火”。正月十五擺設花燈,允許民眾進城觀看,吏卒書寫告示,公布在集市上:“本州依照慣例,放火三天。”

擴展資料:

文章創作背景

《老學庵筆記》是南宋陸遊創作的壹部筆記,內容多是作者或親歷、或親見、或親聞之事、或讀書考察的心得,以流暢的筆調書寫出來,因此不但內容真實豐富,而且興趣盎然,是宋人筆記叢中的佼佼者。

《老學庵筆記》不僅在國內有影響,在我們的東鄰日本,很早就傳了過去,為當地人士愛讀之書。

據日本古代壹些文籍記載,明成化年間,日本國王源義政因文籍焚於兵火,特地咨大明禮部文,要求贈與中國文籍,所開列的書目就有:《老學庵筆記》全部,與《百川學海》、《北堂書鈔》等並列,可見此書在日本之影響。

雖然只是壹部篇幅不長的筆記文集,在中日文化交流史上卻作出了它的貢獻,這是不能不壹提的。

陸遊(1125—1210年),字務觀,號放翁,越州山陰(今浙江紹興)人。少有大誌,二十九歲應進士試,名列第壹,因“喜論恢復”,被秦檜除名。孝宗時賜進士出身。任歷官樞密院編修兼類聖政所檢討、夔州通判。乾道八年(1172年),入四川宣撫使王炎幕府。

孝宗淳熙五年(1178年),離蜀東歸,在江西、浙江等地任職。終因堅持抗金。不為當權者所容而罷官。居故鄉山陰二十余年。後曾出修國史,任寶章閣待制。其詞風格變化多樣,多圓潤清逸,不乏憂國傷時、慷慨悲壯之作。有《劍南詩稿》、《渭南文集》、《渭南詞》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