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可能因為官方字典裏面沒有該字,也可能是其他特殊原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七條 嬰兒出生後壹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琸是非規範字,非規範漢字不能作為名字登記戶口。目前國家法律並沒有規定哪些字不能用,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公安機關壹般在上戶口時把握的原則是不用冷僻字、異體字、生造字、英文、數字等不能用。名字的最主要功效是用於識別和稱呼。當然少用些生冷字為好。查著康熙字典,專揀那些中文系研究生也不壹定認識的字來起名,沒有這個必要。
013年8月19日國務院公布《通用規範漢字表》,***收錄漢字8105個。2013年10月,教育部等12部門聯合印發《關於貫徹實施〈通用規範漢字表〉的通知》,明確規定新命名、更名的人名用字應使用《通用規範漢字表》中的字。“字庫是國務院統壹制定的規範字庫,現在公安部門沒有權限增添字庫,市民在辦理落戶手續時只能按照字庫裏的漢字來,如果沒有這個字目前無法落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