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曠工的定義

我國現行法律並未對曠工作出明確概念性規定,曠工壹般是指勞動者在工作日不工作或請假未獲得批準的情況下缺勤的行為,勞動者無故曠工的,情節嚴重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事業單位也可解除聘用合同。

曠工被很多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列為嚴重違紀行為,單位可以據以解除勞動合同,而不需要提前通知,也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由於曠工解約快速經濟、代價小,這已經成了諸多單位樂於采用的解雇理由,因曠工而解除勞動合同引起的勞動爭議相應的也多起來。

曠工的定義:職工不請假而缺勤。按照新華字典的定義,曠是指荒廢,耽誤;勤是指在規定的時間內準時到班的勞動。因此,從字面意義來看,曠工是指未按規定提供勞動。

曠工的構成要件:常見的規章制度關於曠工的規定有“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五天,或在壹年中累計曠工十天,立即解雇”“無正當理由未經主管批準,每年曠工三次(含)以上或者累計三天(含)以上,公司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等。結合曠工的字面意思和常見的規章制度的規定,曠工應當具備以下三個要件,壹是未按規定提供勞動,二是未經主管批準,三是無正當理由。缺少上述任何壹個要件,均不構成曠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