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中的“8%年息”是8%還是0.8%?
[案件要點]
對合同的質量、價格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又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應當根據合同的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聚會]
原告:桂光武。
委托代理人:桂,原告之父。
被告:群順公司。
委托代理人:蔣忠信、王濤,律師。
[基本情況]
2017年之前,劉振曾通過其父親桂鄭可向桂光武借款。
2017年2月,經桂光武同意,劉振將欠桂光武的貸款本息***計13萬元借給群順公司。
2017年2月9日,順公司向桂光武出具了編號為3772489的收據壹式三份。收據上寫著“年利率8%”。
2018年5月21日起,順公司先後償還桂光武借款8筆,***計10萬元。
因群順公司未能在2020年11月19日後還款,桂光武向F縣人民法院起訴。
[答辯和辯護意見]
廣武起訴:群順公司同意其“月息8%”的貸款利率,應按照月息8計算,要求群順公司償還貸款本金83494元,利息5344元,本息合計88838元。
群順公司辯稱,桂光武持有的收據字跡不清,但收據存根聯和記賬聯顯示貸款利率為“年利率8%”,故應按年利率0.8%計算。群順公司尚欠借款本息31328元,故請求依法判決。
順公司代理人認為,借款借據上明確寫明“年利率8%”,即年利率為0.8%。桂光武主張月息按8計算,沒有事實依據。
[爭議焦點]
“年息8厘”表示的年利率是多少?
試用地點
[審判過程]
廣武就其主張、事實及理由,列舉了壹張日期為2016年2月9日、金額為13萬元的收據,用以證明群順公司於2016年2月9日借款13萬元,約定月息8%的事實。
根據群順公司的質證,桂光武提交的收條字跡模糊,借款時間和利率應以群順公司持有的記賬本和存根聯為準。
根據順公司辯稱的事實和理由,引用了日期為2017年2月9日、金額為13萬元、編號為3772489的收據記賬聯1份、存根聯1份。
廣武質證認為,群順公司提交的收據記賬、存根聯不真實。
經法院審查,桂光武提交的“收條”是壹式三份的第二份收條,即“收條”。這張收據上字跡模糊不清,其中“8%”和簽名日期“2016年2月9日”都是用圓珠筆描述的。
經仔細辨認,這張收據右上方隱約可見“72489”的數字,與群順公司提交的收據存根和記賬單上的數字“3772489”的後五位壹致。
因此,壹審法院認定桂光武持有的收據第二聯與群順公司持有的收據第壹、三聯為同壹張收據的復印件,內容應當相同。
由於群順公司持有的收條上下內容清晰,無修改痕跡,應認定桂光武的收條內容為:借款金額“13萬元”,借款日期“2017年2月9日”,利率“年利率8%”。
[裁判理由]
壹審法院認為,劉振在桂光武同意的情況下,將其借款本息借給群順公司,且由於群順公司向桂光武出具了借款憑證,雙方建立了借款關系。
按照銀行業壹般的計息規則,月利率用“”表示,年利率用“%”表示。自古以來就知道貸款利率是用“分”或“百分比”來表示的。
民間借貸活動中通常所說的“利息二分法”,壹般指的是月利率,即每元的月利息為0.02元,即月利率為“2%”,換算成銀行標準就是“20”。
但如果把年利率壹分為二,按照銀行規定應該是“20%”,也就是說每年的int
再比如,如果月利率是20,這個應該是沒有爭議的,然後換算成人利率是年利率24% (20 12),此時的年利率24%就是俗稱的2.4%,而不是24%或者24%。
以此計算,8%的年利率應該是8%,而不是0.8%。
此外,商務印書館2012年6月出版的第六版《現代漢語詞典》中“分”的含義如下:“利率,年利壹分按十分之壹計算,月利壹分按百分之壹計算”。
《現代漢語詞典》
“李”的意思是:“利率單位,年利率1厘是每年百分之壹,月利率1厘是每月千分之壹”。”
《現代漢語詞典》
103010第61條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對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他們可以通過協議進行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的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約定利率的事實發生在《民法典》實施之前。
根據上述規定,對“年利率8%”的理解應符合民間借貸的交易習慣,故應按年利率“8%”認定。
順公司的代理人認為“年息8%”應為
按照“0.8%”計算的理由,與民間借貸活動中約定俗成的交易習慣不符,依法不予采納。
桂廣武的代理人認為應當按照“月息8厘”計算利息的主張,沒有事實依據,亦不予采納。
裁判結果
壹審法院於2021年9月26日作出(2021)皖0421民初4518號民事判決:群順公司償還桂廣武借款50430.98元。
裁判文書
(2021)皖0421民初4518號民事判決書
法官評析
從原告代理人發表的代理意見來看,其顯然也是認為“年息8厘”應當按照年利率0.8%計算。
只不過由於其認為該利率明顯過低,不合常理,故才罔顧事實將收據上明確記載的“年息8厘”硬說成是“月息8厘”。
原被告雙方代理人都想當然的認為,既然“月息8厘”是月利率8‰,那麽“年息8厘”當然只能是年利率0.8%。
殊不知,我國民間借貸所稱的利率“分”與“厘”是有其特定涵義的,系約定俗成的交易習慣,出具收據並出庭作證的群順公司財務人員劉娟對此也應當是心知肚明的。
《現代漢語詞典》《新華字典》等辭書已對該民間約定俗成的涵義作了明確的註釋。
但不獨本案代理人如此,當筆者將這個問題拿出來在多個律師和法官的微信群中討論時,亦有不少律師和法官也認為“年息8厘”就是年利率0.8%。
_ 庭內法官問答截圖
庭內是專屬法院人的社區群
_ 壽縣生活網
當事人在借條上約定的利率是“年息1分5厘”,被告主張按照年利率1.5%計算,法官也認為理當如此,遂經調解達成由被告償還借款本金20萬元、6個月的利息2000元的協議。
_ 石獅法院
當事人僅約定“利息兩分”,原告主張按“月息兩分”計算,被告主張按“年息兩分”計算,法官則以約定不明為由,調解按照年利率6%計算,達成由被告償還借款本金5萬元、壹年利息3000元的協議。
案例壹中,法官顯然未能正確理解“年息1分5厘”的年利率究竟是多少;案例二中,法官應當在月息和年息中擇壹適用,之所以按照年利率6%計算,其根本原因也是因為沒有正確理解“年息兩分”的涵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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