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典上的釋義是使他人受傷,指用手或手拿器具打、敲、擊、砸、撞、抽在對方身上,。用腳的不算“打”,稱為“踢、蹬、踹、掃”;
法律上的意思是傷害他人,指采取暴力手段,例如毆打、捆綁等,企圖傷害他人的健康甚至生命。法律上沒有“打人”這壹概念,法官在庭上只能用傷害來描述他們的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