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二章第十條
在建建設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在中止施工之日起壹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並按照規定做好建設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
建築工程復工時,應向發證機關報告。暫停壹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向發證機關申報核驗施工許可證。
二、工程施工合同擾民怎麽辦?
施工前充分考慮和評估擾民的程度和後果,采取必要的工程技術措施盡量減少擾民,並撥付合理的補償資金。進場施工前應提前通知,並與可能受影響的村集體、居委會、業主委員會、居民進行真誠的溝通協商。
在確定補償標準、簽訂補償協議時,最好取得村集體、居委會、業主委員會的理解和支持,在這些組織的配合下簽訂協議、支付補償。補償標準的確定要考慮到當前的生活水平和物價,提高法定標準,盡可能滿足居民的合理要求。在居民受到不同程度影響,無法采取統壹補償標準的情況下,為防止居民相互攀比,毀約變卦,可采取壹對壹協商,必要時可在補償協議中加入保密條款。通過這些預案和措施,可以將擾民風險降到最低,從而避免糾紛發生後采取補救措施的高昂成本。
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1,項目範圍。
2.建設周期。
3、中間竣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壹個完整的建設項目往往由許多中間項目組成。中間項目的完成時間影響後續項目的啟動,制約整個項目的順利完成。要在施工合同中明確約定中間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
4.工程質量。
5.項目成本。由於定額計算方法不同,工程造價會有巨大的差價。以招標方式簽訂的合同,以中標時確定的金額為準;按初步設計總概算承包投資的,以批準的概算中承包內容對應的投資(包括相應的不可預見費)作為工程價款;合同以施工圖預算為依據的,以審查後的施工圖預算總額或綜合預算為準。在建築安裝合同中,工程價款能否準確確定,需要明確約定。簽訂合同時不能準確計算工程價款的,特別是根據施工圖預算進行現場簽證並及時結算的工程,應在合同中明確規定工程價款的計算原則,具體約定工程價款的定額、計算標準和審批方式。
6.技術資料的交付時間。勘察設計資料等工程技術資料是建築施工的依據和基礎。發包人必須全面、客觀、及時地向施工方交付工程的相關技術資料,以保證工程的順利進行。
7.材料和設備的供應責任。
8.撥款和結算。在施工合同中,工程價款的結算方式和支付方式因合同形式不同而不同。在建築安裝合同中,結算方式需要雙方根據具體情況協商,並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對於工程款的撥付,需要雙方根據支付內容來確定,包括以下四項:預付款;工程進度款;竣工結算;保修保留金。
9.竣工驗收。國家制定了相應的行政法規,規範建設工程的驗收方式、程序和標準。
10,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辦理交接驗收手續後,因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質量缺陷,施工單位應在規定期限內負責維修和更換。國家對建築工程質量保修期壹般有明確要求。
11,相互合作條款。施工合同與勘察設計合同壹樣,不僅要求當事人積極履行義務,還要求當事人互相配合,互相協助履行義務,如施工中及時提交有關技術資料,通報工程情況,竣工後及時驗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