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編外人員清理條例》是在我國政府機構精簡改革的背景下制定的。編外人員是指以各種名義、形式或方式從事政府工作而沒有正式聘用的人員,包括臨時工、聘用人員和合同制人員。這些人沒有官銜,不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但對政府支出造成了很大壓力。國家對超編人員的清退規定主要包括清退對象、清退原則和清退方式。其中,清退對象主要包括編外人員、各類兼職人員、工程項目管理咨詢服務人員、無正當依據的單位借調人員等。償還的具體原則包括:註重法定程序、維護權益、規範賠償;退休方式包括調整編制、轉崗、轉正就業。《國家編外人員清理條例》的實施,對於優化政府人員結構,提高政府工作效率,減輕政府財政負擔具有積極意義。同時,也要加強規範和監管,防止還款過程中出現不合理、不公平的情況。
超編人員退休過程中是否有壹些權益保障措施?是的,國家《編外人員免職條例》明確規定了對免職對象的關心和保障,包括政策宣傳全面準確,事實清楚,讓被免職人員知情、明了、滿意;註重程序規範,依法對離退休人員進行通知、聽證、決定和告知;明確職責,各級政府要建立健全領導小組、辦公室、檢查組等機構,明確分工,落實責任。
《國家編外人員清理條例》的實施,對於提高政府效率、減少浪費、節約資金具有積極意義。但在具體實施過程中,仍需嚴格遵循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註意保障離退休人員的權益,確保離退休工作的公平、公正、合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