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和規範事中事後監管的指導意見》二。強化監管責任。
(3)明確監管對象和範圍。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三個決定”規定的明確監管責任和事項,依法監管市場主體,實現監管全覆蓋,消除監管盲區和真空。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各部門負責對負責審批或指導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進行監督;實施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要加強審查與管理的銜接,落實監管責任,確保有人管、有人負責;對已取消審批但仍需政府監管的事項,由主管部門負責事中事後監管;對下放審批權的事項,要同時調整監管層級,確保審批監管權責統壹;對由審批改為備案的事項,主管部門要加強核查,查處未經備案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市場主體;對沒有專項執法權的行業和領域,審批部門或主管部門可以通過委托執法、聯合執法等方式,會同相關綜合執法部門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相關綜合執法部門應當積極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