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壹般規則
為規範退休人員再就業管理,繼續發揮退休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豐富的專業技能和管理經驗的優勢,促進公司經濟發展,對中青年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實施傳播、幫扶和指導,特制定本辦法。
公司及子公司退休人員達到年齡的,原則上辦理退休手續,不再重新錄用。因工作需要重新就業的,適用本辦法。
第二條再就業原則
1,堅持崗位需求原則。公司各部室、子公司的返聘人員必須是因工作需要,返聘崗位必須是當前工作急需且暫時沒有合適的接替者。返聘人員工作經驗豐富,專業技術水平高,是該崗位的合適人選。同時,用人部門(子公司)應盡快安排在職人員上崗,以替代返聘人員。
2、堅持對返聘人員進行年度審查的原則。返聘人員的聘用期限視具體情況而定。返聘人員原則上每年聘用壹次,特殊崗位或人才返聘人員的期限可超過壹年。聘用期超過壹年的,或者聘用期在壹年以內但跨年度的,應當進行年度復審。
3.堅持自願原則。離休退休人員必須尊重本人意願,以本人意願為前提錄用。
第三條再就業的範圍和對象
1.再就業範圍:退休的高級管理人員;經驗豐富的中層管理者;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因公司經營和生產發展需要重新聘用的其他具有特殊專長和職能的人員。
2.再就業人員:已在公司總部辦理退休手續者;已在本公司子公司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與其他公司無勞動關系的人員。
第四條再就業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公司可以考慮再就業:
1.如果在原工作崗位上承擔的壹個項目或任務沒有完成,公司暫時沒有能承擔該工作的人,可以考慮再就業。
2、在公司從事技術或管理工作,目前的人員不完全具備或達不到承擔該工作的技術能力,可以考慮再就業。
3.當公司開發新項目,承擔項目的人員因缺乏經驗和技術而需要指導時,可以考慮再就業。
4、能幫助解決工程項目和科研中的疑難問題等。,可以考慮再就業。
5.其他特殊情況,經公司討論需要返聘的。
第五條再就業人員的條件
1.在擬聘崗位工作十年以上,具有中高級以上職稱,或者在專業領域有壹定影響或者在某項技術上有特殊專長。特殊情況可適當放寬職稱要求。
2、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的日常工作。
3.壹般男性在65周歲以下,女性在60周歲以下,因工作需要可適當放寬。
第六條再就業期限
根據工作需要,續聘期限原則上為壹年;臨時雇用旨在幫助解決困難問題,如特殊要求和重要項目。
第七條再就業程序
1.空缺職位的需求分析。因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而出現崗位空缺時,由公司綜合辦公室會同用人部門或子公司從工作角度協商是否重新聘用退休人員。
2.再就業聲明。需要聘用退休人員的部門或子公司應提出書面申請,說明返聘原因、承擔的任務和預計返聘期限,或填寫《人員需求申請表》(附件壹),報主管領導批準。公司綜合辦公室核實情況並征得擬聘人員同意後,擬聘人員還應提交《退休申請表》(附件二),提交公司董事會討論決定。最後由綜合辦公室辦理再就業手續。
3.重新聘用原公司領導。再就業的職責主要是協助公司領導主持某項工作的,根據再就業的需要和任務,經公司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同意後,確定再就業的職責、期限和待遇,由綜合辦公室辦理再就業手續。
4.組織體檢。辦公廳應組織擬返聘人員參加體檢。
5.再就業協議。公司與返聘人員簽訂《退休協議書》(附件三),約定聘用期間的崗位、職責、任務、工資、福利、聘用期限。
6.再就業。再就業協議簽訂後,綜合辦公室應在2個工作日內安排再就業人員在規定時間內重新上崗。
7.返聘人員聘用期滿後需要繼續返聘的,按上述程序辦理,並提前15天告知;期滿前15天內未收到再就業通知的,終止聘用,不再另行通知。
第八條再就業人員的責任
1,自覺遵守公司及子公司的規章制度。
2.服從公司及子公司的工作安排,完成分配的任務。
3.履行傳遞、幫助、引領的職責。
第九條再就業人員的待遇
1.根據返聘人員在返聘崗位任務中的職責和相應的工作量,結合公司(或其子公司)員工的薪酬,公司總部
各部室返聘人員的工資由公司領導辦公會討論決定。各子公司返聘人員的工資待遇由各子公司提交綜合辦公室,再由公司領導辦公室討論確定。
2.返聘員工出差費用及報銷方式與在職員工相同。
3.歸國員工和在職員工壹樣享受公司帶薪休假。返回期在壹年以內的員工無權休假;重新就業滿壹年以上的,工作假計算期限從重新就業之日起計算。帶薪休假福利按基本工資標準折算支付。
第十條再就業人員的管理
1.返聘人員實行考勤管理。聘用部門/辦公室(或子公司)負責返聘人員的日常考勤和管理,應嚴格按照公司考勤管理制度執行。如需請假,應按請假程序辦理相應手續,請假期間(帶薪假除外)按曠工處理,不支付任何返聘費用。
2.返聘期間,返聘人員因故不能繼續工作的,可向聘用部門(或子公司)提出終止聘用意見,經聘用部門(或子公司)研究後,報公司綜合辦公室按規定辦理解除聘用關系手續。
3.高級管理人員續聘期滿後或聘期內不能繼續工作時,由公司黨政聯席會議研究決定續聘或解聘,辦公廳辦理相關手續。
4.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部門(或子公司)可以解聘:
4.1返聘人員在聘用期內未按約定完成規定任務的;
4.2返聘人員在返聘期間的重大失誤、過失等行為損害公司利益;
4.3返聘員工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對公司造成不良影響的;
4.4在返聘期間,招聘部門(或子公司)因工作變動不再需要返聘時;
4.5用人部門(或子公司)認為需要辭退的其他情形。
第十壹條其他
董事會委派的人員,按董事會決議的要求辦理。
第十二條補充規定
本辦法由公司綜合辦公室負責解釋。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