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審查處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 * *和最高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經中華人民共和國* * *和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審查認為符合立案條件的各類案件;審查處理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復審或者再審,繼續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最高人民法院申訴並申請再審,經立案庭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刑事、民事案件(知識產權、海事除外);審查處理少數高級人民法院尚未審查,但原判決符合立案條件的刑事、民事案件(知識產權、海事除外)。
3.審查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導人和領導機關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交辦的各類案件,以及刑事、民事案件(不含知識產權、海事等)。)以下級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為準。
4、高級人民法院審批民事再審案件延長審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