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預防和懲治毒品犯罪,保護公民身心健康,維護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戒毒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禁毒宣傳教育、禁毒、戒毒康復管理服務和禁毒安全工作。
第三條禁毒工作遵循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禁種、禁毒、禁販、禁吸並舉的原則,實行政府統壹領導、相關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廣泛參與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本市實行禁毒責任制。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禁毒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納入政府績效考核、平安城市精神文明建設,並將禁毒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市和區、縣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禁毒工作,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壹)制定禁毒規劃、計劃和政策措施;
(二)監督禁毒責任的落實並組織考核;
(三)檢查禁毒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
(四)協調解決禁毒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五)組織禁毒工作的調查研究,發布年度禁毒報告;
(六)上級禁毒委員會和本級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
禁毒委員會下設辦公室,承擔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六條禁毒委員會各成員單位應當將禁毒工作納入各自的工作規劃和年度計劃,確定責任部門,各司其職,密切配合,並向禁毒委員會報告禁毒工作。
公安機關負責毒品查緝、毒品原植物取締、吸販毒重點問題整治、吸毒人員排查和動態管控、易制毒化學品監督管理、本系統戒毒場所強制隔離管理、口岸禁毒領導組織等工作。
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本系統強制隔離戒毒所等場所的管理,對涉毒罪犯的教育改造,禁毒法制宣傳教育的組織推進。
衛生計生部門負責對戒毒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會同公安、司法行政部門制定戒毒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指導和支持戒毒醫療服務,組織和指導吸毒所致精神障礙的防治工作。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監督管理和藥物濫用監測。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監督管理。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履行法定職責,依法懲治毒品犯罪。
工會、共青團、婦聯應當根據各自的工作,組織禁毒宣傳教育、社會救助和誌願活動,協助當地政府做好禁毒工作。
教育、民政、財政、農業、商務、文化、電影電視、工商行政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科學技術、交通運輸、新聞出版、郵政、海關、人民銀行、機場、鐵路等部門以及禁毒委員會其他成員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相關禁毒工作。
第七條禁毒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依法履行禁毒職責或者義務。
充分發揮社會力量參與禁毒工作。建立健全禁毒社會工作者和誌願者隊伍,鼓勵社會工作者組織、誌願者組織等單位和個人參與毒品預防、宣傳教育、科學研究和戒毒社會服務。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禁毒社會工作者和誌願者進行指導和培訓,並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鼓勵社會捐助禁毒工作,依法給予稅收優惠。
第八條本市應當與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建立禁毒合作機制。在國家有關部門的指導下,開展禁毒執法、禁毒研究和禁毒教育方面的國際和區域合作與交流。
第二章禁毒宣傳教育
第九條本市建立健全由禁毒委員會領導、社會各界廣泛參與的全民禁毒宣傳教育體系,將禁毒宣傳教育與公民道德教育、普法教育、健康教育、科普教育、艾滋病預防教育相結合,實現禁毒宣傳教育全覆蓋。
禁毒委員會應當完善禁毒宣傳教育評估機制,提高禁毒宣傳教育效果。
第十條國家機關和有關單位應當組織公務員和其他工作人員接受禁毒形勢和任務的教育和培訓。幹部培訓機構應將禁毒工作列為培訓內容。
禁毒委員會及其成員單位要動員社會各界,采取多種形式,在國際禁毒日等重要時間節點集中開展禁毒宣傳教育活動。
禁毒委辦公室會同教育、科技、公安、司法行政、衛生計生、文化、影視、新聞出版、互聯網信息等部門,建設禁毒教育基地,組織編寫禁毒教育教材、知識書籍、音像制品、互聯網文化產品等。,並利用新媒體、新技術向公眾提供禁毒宣傳教育服務。
第十壹條新聞、出版、文化、廣播、電影、電視、互聯網站等有關單位應當面向社會開展禁毒宣傳教育。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大眾傳播媒介應當制定和實施禁毒宣傳教育方案,安排宣傳版面和時段,定期刊登、播放禁毒廣告和內容,並將相關信息報行業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毒品和吸毒危害的教育,註意其社會交往,防止其吸毒或者從事其他毒品違法犯罪活動。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學校毒品預防專題教育,組織編寫地方課程標準和教材,開展教師培訓,指導督促學校落實相關教學任務。各類中小學校應當將毒品預防專題教育納入學校課程,落實教學計劃、教師和課時;高等院校應當將禁毒知識納入教學計劃和課程。
工會、共青團、婦聯和社區組織以及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各自特點,加強對社區青少年、來滬青少年、青年工人等群體的禁毒教育。
第十三條娛樂場所、賓館、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場所、浴池、俱樂部等場所負責本場所的禁毒宣傳教育,應當在場所顯著位置設立禁毒警示標誌,對從業人員進行禁毒教育。
第十四條廣播電影電視、文藝團體和有關單位不得邀請因吸毒被公安機關查處未滿三年或者尚未戒除毒癮的人員作為創作人員參與廣播電視節目制作,或者舉辦、參與文藝演出;不得播出上述人員作為創作人員代言的電影、電視劇、廣播電視節目和商業廣告節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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