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與用人單位協商,要求其支付拖欠的工資。
2.雙方協商不成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相應的工資。
3.申請勞動仲裁。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工資。
4.勞動者不服仲裁裁決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支付相應的工資,勞動爭議適用仲裁。
如果您對仲裁不滿意,需要采取的法律程序:
1.起訴: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訴狀。
2.立案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在7日內通知當事人交納訴訟費,交納費用後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
3.預定開庭時間:提前3天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案件的公開審理將提前3天宣布。
4.開庭: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然後進行法庭調查、證據質證、法庭辯論、法庭調解。
5.判決:判決同意,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規定的義務或向我院法院申請執行。
相關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工資必須按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應在最近的工作日提前支付。工資每月至少發放壹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以按周、日、小時發放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約定或者合同,向完成壹次性臨時勞動或者特定工作的勞動者支付工資。
根據《勞動法》第九十壹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和經濟補償,也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勞動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壹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我國《刑法》規定,以轉移財產、隱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或者有支付能力而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後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總之,對於討薪的過程,農民工朋友需要先和用人單位協商。如果協商不回來,可以申請仲裁。如果不接受仲裁結果,可以直接走法律程序,獲得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