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吳
中國郡縣制起源於西周,發展於春秋,演變於戰國,確立於秦朝。秦朝時,縣的行政機構比較完整,包括縣令程、縣尉及其下屬官員和縣屬機構。關於秦朝郡縣制的歷史記載很少。隋代蕭季《五行正義》卷五《論官》壹文引用了洪範《五行傳》,分別對曹和關進行了描述。但是學術界以前認為它附加了五行,所以沒有重視。根據“漢承秦制”,有研究者推測秦縣屬機構大致可分為三類:紀、門、列。1975出土的睡虎地秦簡中有多處“官夫”的記載,引起了人們的高度關註。然而,由於缺乏關於“曹“的記載,學術界很少討論縣屬機構中“官“與“曹“的關系。近年來,隨著裏耶秦簡的不斷整理和出版,該縣“官”和“曹”的記載頻繁出現。通過對新材料的進壹步解讀,從曹、關的地理分布和政務運作的角度,我們可能會有所發現。
裏耶古城壹號井出土了許多“亭(某)曹法”或“亭(某)法”的秦代竹簡。如“金婷補法”、“朱婷立法”、“亭湖草法”、“朱婷護法”、“朱婷倉法”和“亭陵草法”。其中,“朝廷規定官員的頭發”和“朝廷官員的頭發”和“朝廷官員的頭發”是彼此的同義詞。“亭”是縣行政公署;“壹曹”是指在縣朝廷任職的壹列曹,如金布、曹麗、胡曹、倉曹、曹、等。“發”的意思是“啟封和拆封”。“廷(某)曹發”是指被縣令曹琦所封。由此可見,“廷(某)曹法”竹簡的性質是文書印章。正確分析這種驗印的原因,可以揭示曹在縣衙的地理環境。
經比對發現,“挺(某)曹發”的驗印是應縣法院“報/書以字,署(某)曹發”的要求進行的,即接收機關回復縣法院,文件上蓋有“挺(某)曹發”印章。例如,8-155號簡簽領呈向邵毅發出了“押(裙)直書”,並在發文中要求“該書應送達縣法院,並由金部蓋章回復”。因為邵內稱縣法院為“庭”,所以“金婷部法”的字樣被用來密封回復。幾天內回復縣法院的文書(當然連同驗印)必須送到縣法院,驗印標誌由“金布”啟封,這意味著“金布”在縣法院內。
8-197簡記載,黔靈郡守成(名)提及洞庭,談及因回官休息、使臣等因素而缺官,最後要求洞庭“奏報遣官”,即要求洞庭縣回復遷往陵縣,洞庭縣的回復由署封監查遷陵縣。以此類推,“亭湖草發”的驗印是應“報、代(曹)發”(8-2029)的要求進行的,“亭嶺草發”是應“報、代(令曹)發”(9-712+9-758)的要求進行的。
總之,對“廷(某)曹法”印鑒與縣法院“報/書以言,署(某)曹法”的對應關系進行比較研究,確認縣“某(某)曹法”應設在縣法院。
秦簡中“官”的主要含義是具有特定職能的機構或部門。關於縣衙的空間分布,我們可以以裏耶秦簡所在的黔靈縣為例,從起事時間、官員與縣衙的間隔時間、書寫速度等方面計算出每個官員與縣衙的距離,從而大致掌握其基本情況。
根據漢代的說法,書法的運行速度是“壹本書應行160阿利壹天壹夜”(居延新簡EPS4T2: 8A)。“壹個郵政人員可以以200阿利的價格經營壹本書壹天壹夜”(《經營壹本書的兩年法律》簡第273號)。後者是專業郵遞員,而前者是普通人,所以速度略慢。秦漢時期的行書速度相差不大。“官員”與縣法院之間的非專業郵政人的行書,壹晝夜可算160裏。因此,根據文件到達的時間,可以大致計算出官員與縣法院之間的距離。例如,8-1490+8-18號竹簡“六月吳佳(26日)”是由倉庫官員發送的,而“六月乙未(27日)六分鐘到達縣法院”,大約需要1天,可以推斷它們之間的距離大致為65438。8-152號“四月甲寅(九號)”由少內發行;4月9日到達縣法院大約花了1/4天,可以推斷少內離縣法院大約40英裏。根據竹簡記載,同壹官員送到縣法院的文件到達時間不壹致。例如,圖書館官員給縣法院寫信需要2天時間,最短需要1/4天。在最短的時間內,圖書館官員距離縣法院約40英裏。舒航司空縣法院最短的審理時間是半天,最長的審理時間是兩天。就最短時間而言,兩地之間的距離約為80英裏。
邵內的縣法院文書是同壹天“旦”到的,計算距離涉及分時段和分時段。各種時間劃分理論普遍同意“旦”(平旦)在壹天的第壹時刻,但這壹前提都主張時間劃分和時間劃分是壹種全天時間劃分方法,而《裏耶簡》中所見的時間劃分和時間劃分只標記了壹天的時間,因此“旦”的時間劃分和時間劃分還有待新材料的進壹步解釋。從邵內當天送達的文書來看,至少說明邵內離縣法院很近,距離估計在10裏左右。此外,根據竹簡記載,田官距離縣衙的距離最短,約為80裏。畜牧官員前往縣法院約半天,距離約80英裏。
綜上所述,根據簡牘記載,黔靈縣“官”與縣衙的距離是不同的,大致分布在以縣衙為中心的方圓160裏左右的空間範圍內。可以看出,與設在縣法院的“曹”不同,所有的“官員”都設在縣法院之外。這表明雖然它們都是縣級機構,但“官方”和“Cao”顯然是兩個獨立的機構。
就地域分布而言,縣“曹”在秦,縣“官”在外,且內外有別。在這種區別下,縣屬“曹”和“官”機構的政務運作方式不同。根據學術界的最新研究成果,“曹”作為“縣法院”的內部部署,在管理“官員”方面發揮著媒介作用;曹只是用來處理文件,而不是行政事務。在此基礎上,考察“曹”“關”的地理分布和政務運作,可以進壹步加深認識。
首先,“官方”文件只能在縣內運行,而“曹”可以與縣外的機構進行交流。如:9-1594簡:“壹封金布,加蓋印章,擬為洞庭太守府”;8-1533簡:“曹虎四封,遷陵,鹹陽壹封,高陵壹封,陰密壹封,竟陵壹封”。“官方”無法與其他縣交流。如果涉及縣外機構,必須由縣令和程居中處理。如簡零楊倉5-1號文件《告各縣鄉食劣》,通過縣令(名)遷書、遷墓,不直接去倉庫,由程居中遷倉。8-75+8-166+8-485號記錄黔靈縣繳費少?縣內的錢糧統計單據應先上報黔靈縣,再由黔靈縣遷入。賢成,終於?賢成寫了壹本書?韶內這個“官”不僅不能寫縣外的機構,也不能寫縣內的其他機構,而且不能直接平行的文書,而必須由縣令和程操作。例如,如竹簡No。8-1510,庫官命司空乘船將武器帶走,先上報給黔靈縣丞,縣丞將武器交給了司空。8-1563簡,初級軍官“訂了倉庫嗎?糧”,還上報給了乾陵縣的朝廷,乾陵縣丞下令倉庫要“從事律”。
第二,“官”是壹個職能機構,專門組織和管理某壹方面的業務或事務,並定期接受縣法院的考試。《裏耶9-1869》是秦二世天官元年間所作。(肯)田班壹死”;No. 8-137劍黔靈縣因“有無畜官班”被縣令督促;第7-304題是對秦始皇二十八年遷陵縣的和處理“李的臣妾和錢的府第”事務的官員的考試,其中詳細登記了總人數和死亡率以及對相關責任人的處罰;8-132+8-334是魏守虎(人名)被測試的記錄。縣法院有專門負責考試的“主課”,可憑“法院出具的主課證明”(8-2198)。所有縣“官員”的“類”文件以集中方式保存,並按年份標記。8-906號竹簡《三十四年遷墓班》是秦始皇三十四年遷墓班的標誌。牌子下面是今年所有“官”類的記錄,有“倉類記錄”(8-490
如果把“官”理解為縣直屬機構,那麽“曹”可以理解為縣法院的附屬部門,主要協助縣令、縣官上報縣法院的賬本資料和處理相應的日常事務。例如,8-776號是黔靈縣“倉槽當記何家出入憑證”的標誌,是魯玉娥秦簡第163號倉法規定的管滄何家出入書的數據,8-481號“倉槽陸機”中的“何家記”與之對應。數字8-487+8-2004是秦始皇在乾陵縣28年至33年的戶數。8-488號簡牘中的“農村戶型圖”與之對應。根據曹的統計記錄,壹些曹不僅統計了同行向縣法院報告的數據,還檢查了其他官員向縣法院報告的數據。例如,8-493號簡金布檢查了倉庫中的設備、車輛、工具和工具的數量。
此外,縣“曹”還協助縣令和程處理日常事務。例如:8-197號,簡黔靈縣丞向上級申請更換官員,上級回復:黔靈縣(即)官員解封。之所以解封,是因為要協助縣丞處理換人等事宜。這是壹名官員。8-64+8-2010吉安縣法院考試院邵、魏涉錢案9-1托諾12簡的《追繳贖款文書》都涉及到錢的問題,所以需要將文書送回司署解封,也就是說,金布是協助縣令和程處理錢事的。
綜上所述,比較曹、關在郡縣的地理分布和日常政務,我們認識到秦時期的曹、關並不是同壹個名字,而是兩個不同的機構。“官”可以理解為縣直屬的職能機構,分布在與縣法院距離不同的縣中,具體組織和管理某些業務或事務;“曹”可以理解為縣法院的附屬部門,主要協助縣令、丞檢查縣“官”提交的記賬資料和處理相應的日常事務,設在縣法院。
對秦代郡縣制“曹”、“關”的地理分布和政務運作進行實證研究具有重要的學術意義。首先,“曹”與“官”含義的逐漸明晰,使得許多史料的重新審視和解讀成為可能,新的認識將不斷呈現;二是為進壹步深化秦漢郡縣行政運行體制機制研究提供了契機;最後,秦朝地方行政研究的不斷突破,不僅加深了對“漢承秦制”的認識,而且借助相關成果進壹步探討了漢代地方官員的分類問題。至少就目前而言,以前將縣級官員分為三類:“紀、門、曹”的觀點可能需要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