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原來的居民委員會,相當於城市,由幾個自然村組成,成為壹個村民小組,負責農村的日常行政事務管理。
行政區劃是行政區劃的簡稱,由國家進行分級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明確規定:
(1)全國分為省、自治區和直轄市;
(二)省、自治區分為市、縣、自治州、自治縣;
(三)縣、自治縣分為鄉、鎮、民族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國行政區劃分為三級:省級行政區、縣級行政區和鄉級行政區。
壹級省級行政區: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特別行政區;
二級地級行政區:包括地級市、地區、自治州、盟。
第三級縣級行政區:包括市轄區、縣級市、縣、自治縣、旗、自治旗、林區和特區。
四級鄉鎮行政區域:包括街道、鎮、鄉、民族鄉、蘇木、民族蘇木和縣轄區。
:行政區劃原則
作為行政區劃,壹些國家在壹級政權內部劃分區域,以實現單壹職能的管理。例如,美國有許多行政區,其中大多數功能單壹,包括學區、司法區和其他特殊區域如防火區、水土保護區、住宅區和公路區。
國家按地區劃分為行政區域。不同國家的行政區劃有不同的劃分和名稱。無論什麽樣的國家,行政區劃的劃分都應始終符合統治階級的根本利益,並兼顧政治、經濟、民族、人口、國防、歷史傳統等因素。社會主義國家行政區域的劃分通常基於以下原則:
①政治原則。敦促國家機關密切聯系人民,便利人民參與國家管理。
②經濟原則。根據不同地區的經濟特點,有利於社會生產力的發展。
③民族原則。根據少數民族的生活狀況和其他特點,有利於各民族的發展和鞏固各民族的團結。這些原則是相互關聯和結合的。此外,還考慮了歷史傳統、人口分布、地理條件和國防需求。
行政區劃雖然因國家性質不同而具有明顯的階級性,但也具有壹定的歷史延續性。例如,自秦朝(公元前221 ~ 207年)建立統壹的國家並在中國實行郡縣制以來,歷代的行政區劃都有所變化,但變化並不太大。英、法、美等國的行政區劃也是從19世紀繼承和發展而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