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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襲他人作品如何定罪?

有人認為抄襲是將他人的作品原封不動或稍加修改後全部或部分作為自己的作品赤裸裸地發表,而抄襲則要求改變他人的文章,喬裝打扮,刪節補充,竊取其精華。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對抄襲和剽竊沒有明確的法律定義和區分。文化部1984(屬於保密文件,國家版權局1987已明確禁止公開出版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下同)6月頒布的《圖書期刊著作權保護試行條例》第十九條第壹款是指“將他人創作的作品作為自己的作品出版的行為,無論該作品是完整出版還是部分出版,無論該作品是原樣出版、刪節出版還是修改出版”。查商務印書館出版的《現代漢語詞典(修訂版)》1999。抄襲是指把別人的作品或句子抄為己有;抄襲是指竊取(他人作品)。顯然,抄襲和剽竊沒有本質區別。也許正是因為如此,2001年6月新修訂的《著作權法》第46條刪除了原《著作權法》第46條中的“抄襲”壹詞,將“剽竊、抄襲他人作品”改為“剽竊他人作品”。

壹般來說,我國司法實踐中的抄襲行為應遵循兩個標準:壹是被抄襲(剽竊)的作品是否依法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第二,抄襲者使用他人作品是否超出“適當引用”的範圍。關於“適當引用”的數量限制,《中國圖書期刊保護試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明確規定:“引用非詩歌”;“引用作品壹篇或者多篇的,引用總量不得超過本人創作作品總量的十分之壹”。也有人反對這種數量限制,認為單純從數量上難以把握抄襲(剽竊)作品的認定,而主要從“質量”上把握。這種觀點不無道理,但如何從“質”上確定也很難把握。

但無論如何,抄襲(剽竊)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是著作權法明確禁止的侵權行為,其法律後果在新著作權法第46條中有明確規定:“剽竊他人作品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另外請參考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給XX版權局的《關於如何認定抄襲的答復》。

全四【1999】6號

XX市版權局:

收到貴局關於鑒定抄襲的來信。經研究,答復如下:

1.著作權法中所說的剽竊和抄襲是同壹個概念(以下簡稱剽竊),是指剽竊他人的作品或作品片段供自己使用。抄襲侵權和其他侵權壹樣,需要具備四個要件:第壹,行為違法;二是有危害性的客觀事實;三是與損害事實存在因果關系;第四,行為人有過錯。由於抄襲需要發表才能產生侵權後果,即損害的客觀事實,因此在認定抄襲時通常指發表的抄襲文章。因此,更準確地說,剽竊是指竊取他人的作品或作品片段發表。

第二,從抄襲的形式看,有原封不動或基本原封不動地抄襲他人作品的行為,也有改頭換面後將他人受版權保護的原創成分據為己有的行為。前者在著作權執法領域被稱為低級抄襲,後者被稱為高級抄襲。識別低級抄襲更容易。高級抄襲需要仔細甄別,甚至需要專家鑒定。版權執法中經常遇到的高級抄襲包括:改變作品類型,將他人創作的作品視為自己的獨立作品,如將小說改為電影;不改變作品的類型,但在作品中使用受版權保護的元素並改變作品的具體表達方式,並將他人創作的作品視為自己的獨立作品,如他人創作的電視劇本的原創情節和內容,改頭換面後視為自己的獨立電視劇本。

三、如上所述,侵犯著作權與其他民事權利壹樣,應具備四個要件,其中,行為人的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該原則同樣適用於抄襲侵權行為的認定,無論是否存在將他人作品據為己有的主觀故意。

四、抄襲的認定,也不是是否全部或部分使用他人作品,是否受到外界好評,是否構成抄襲的主要或實質部分。任何構成上述要素的內容都應被視為抄襲。

以上意見供大家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