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超載和超限有不同的法律來源或依據:“超載”壹詞來源於國務院《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機動車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壹)不得超過駕駛證核定的載重量……”第31條規定“非機動車必須遵守。”“超限”壹詞出自NPC常務公安局。該條規定“超過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汽車輪渡的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不得在限定標準的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行駛……”。
2.超載和超限標準的技術參數不同:超載標準的技術參數是根據車輛的載重量確定的。比如裝載質量小於1000 kg的小型汽車,超載1200kg;超限標準的技術參數是根據公路設計技術標準確定的,不同等級的公路(包括橋梁)的設計荷載限值標準是不同的。3.超載是指運輸的貨物超過行駛證上核定的噸位。
3、超限是指超過下列規定:
2軸20噸
三軸30噸
4軸40噸
5軸50噸
6軸55噸(以上均指貨車和貨物總重量)。
所有汽車的總重量不得超過55噸。
還規定高度不得超過4.2m,寬度不得超過2.5m
這種超載問題不僅影響道路安全,而且對汽車本身也有很大的損害。所以日常駕駛盡量不要超載駕駛,為了安全,為了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