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必須符合兩個條件:
1.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重大嫌疑人。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人是指有證據證明自己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2.它有壹個法律緊急情況。關於什麽是緊急情況以及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有不同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準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
2.被害人或現場目擊證人指認其犯罪;
3.在住所周圍或住所發現犯罪證據;
4.自殺未遂、逃跑或者犯罪後逃逸的;
5.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與他人串通;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來路不明;
7.涉嫌流竄作案、多次作案、合夥作案。
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緊急情況時,臨時剝奪犯罪分子或重大嫌疑分子人身自由的壹種強制方法。
法律依據
拘留設施條例
第十壹條看守所羈押被羈押人時,應當對被羈押人的人身和攜帶的物品進行檢查。在押人員的非生活用品和現金由看守所登記並統壹保管。對檢查中發現的違禁品及其他與案件有關的物品,交由拘留決定機關依法處理。
看守所條例
第十壹條看守所應當嚴格檢查在押罪犯的人身和攜帶物品。非生活必需品出監或者移交監獄、勞動改造機構時,應當登記、代為保管、核對並退還。違禁物品應予沒收。發現犯罪證據和可疑物品時,應當當場作出記錄,由犯罪人簽名並按手印,送交主管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