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淫穢色情出版物認定暫行規定》
第二條淫穢出版物是指整體宣揚淫穢,有下列內容之壹,喚起人們性欲,導致普通人墮落,但沒有藝術、科學價值的出版物:
(壹)對性行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的淫穢描述;
(二)公開宣揚色情、淫穢圖像的;
(三)以淫穢方式描述或者傳授性技能的;
(四)具體描述亂倫、強奸或者其他性犯罪的手段、過程或者細節,足以誘發犯罪的;
(五)兒童性行為的具體描述;
(六)淫穢和具體描述同性戀性行為或者其他性變態行為,或者具體描述與性變態行為有關的暴力、虐待和侮辱行為;
(七)其他普通人不能容忍的淫穢性行為描述。
第三條淫穢出版物,是指整體不淫穢,但部分內容含有第二條第(壹)項至第(七)項規定的內容,對普通人特別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害,缺乏藝術或者科學價值的出版物。
擴展數據
淫穢色情出版物鑒定暫行規定
不屬於色情範疇:
第四條含有淫穢、色情內容並具有藝術價值的文學藝術作品;表現人體美的藝術作品;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的作品,如人體解剖生理知識、生殖知識、疾病預防等與性知識、性道德、性社會學有關的作品,不屬於淫穢出版物的範圍。
黃色鑒定部門:
第五條新聞出版署負責淫穢出版物和色情出版物的鑒定或認定。新聞出版署組織有關部門專家組成淫穢色情出版物鑒定委員會,承擔淫穢色情出版物鑒定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組織有關部門的專家組成淫穢色情出版物鑒定委員會,對本行政區域內發現的淫穢色情出版物提出鑒定或確認意見,報新聞出版署。
參考資料:
人民網-淫穢色情出版物認定暫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