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鑒定記錄指的是什麽證據?
辨認是我國偵查和審判實踐中廣泛使用的壹種查明案件的方法,在偵查破案、確定罪犯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根據不同的鑒定標準,鑒定可以分為不同的類型。
鑒定記錄壹直被用作證據,但不清楚它屬於哪種形式的法律證據。有人認為被害人辨認筆錄屬於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辨認筆錄屬於犯罪嫌疑人供述,證人辨認筆錄屬於證言。新刑訴法將辨認筆錄規定為壹種證據形式。
雖然辨認作為壹種有效的證明方法在偵查和審判實踐中被廣泛運用,辨認筆錄作為壹種法定的證據類型也為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所確認,但我國立法中對辨認程序的規範較為欠缺。實踐中,對人和物的鑒定無法可依,導致偵查人員組織鑒定的方法不壹,鑒定結果隨意性很大,缺乏客觀性。
第二,鑒定成績單的相關法律規定是什麽?
1,根據識別對象的不同,可分為人身識別、照片識別、物體識別、地點識別和屍體識別。
2.根據識別方法的不同,可分為“壹對壹”識別和混合識別。其中,混合識別包括照片和物品的混合識別以及排隊嫌疑人的識別。
3.根據鑒定主體的不同,可分為被害人鑒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鑒定和證人鑒定。
4.根據鑒定階段的不同,可分為偵查鑒定和法庭鑒定。
鑒定記錄壹直被用作證據,但不清楚它屬於哪種形式的法律證據。有人認為被害人辨認筆錄屬於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辨認筆錄屬於犯罪嫌疑人供述,證人辨認筆錄屬於證言。新刑訴法將辨認筆錄規定為壹種證據形式。
雖然辨認作為壹種有效的證明方法在偵查和審判實踐中被廣泛運用,辨認筆錄作為壹種法定的證據類型也為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所確認,但我國立法中對辨認程序的規範較為欠缺。由於1996刑事訴訟法沒有相關規定,實踐中對人和物的認定沒有依據,導致偵查人員組織認定的方法不壹,認定結果隨意性很大,缺乏客觀性。
為彌補立法空白,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分別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中對鑒定程序作出了相應規定。
在司法機關偵破案件的過程中,也需要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進行陳述,因此此類證據也將被認定為錄音證據,各種證據材料也將為司法機關偵破案件提供不可或缺的作用。當司法機關收集到足夠的證據和材料時,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追究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