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方是指註冊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在醫療活動中為患者開具的,由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審核、調配、核對,作為患者用藥憑證的醫療文書。處方包括醫療機構病房用藥醫囑。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本機構執業醫師進行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知識和規範管理的培訓。執業醫師經考核合格後有權開具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處方,藥師經考核合格後具有配制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的資格。
醫師取得處方權後,方可在本機構開具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處方,但不得為自己開具該類藥品處方。藥師取得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制劑資格後,方可在本機構配制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
藥劑師應審查處方藥的適用性,包括:
1.對於必須進行皮試的藥物,處方者是否註明過敏試驗及結果判斷?
2.處方用藥與臨床診斷的壹致性;
3.劑量和用法的正確性;
4.劑型和給藥途徑的合理性;
5、是否存在重復給藥現象;
6.是否存在潛在的臨床藥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7、其他用藥不當。
中華人民共和國處方管理辦法第壹條為了規範處方管理,提高處方質量,促進合理用藥,保障醫療安全,根據《執業醫師法》、《藥品管理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